编者:万仁涛。本文约1900字,建议收藏阅读
自前两天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家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后,昨日(21日),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司长冯亚平在国新办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福利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消息一出,全行业都沸腾了。这也意味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政行业标准MZ/T 001-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即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将“升级换代”,进入国家标准时代。
那么,“升级换代”之后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都有哪些重大变化?评估指标都有哪些新的调整?评估实施有哪些新的要求?评估结果如何适用?
这两天,笔者从部内渠道获得了一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这份稿子目前正处于征求专家意见阶段,尚未进入到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样式如下图:
全文就不透露了,接下来,我们将这份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国标”)与民政行业标准MZ/T 001-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简称为“旧标准”)做个对比解读,稍微透露一下新旧标准的巨大变化。
2013年公布并实施的MZ/T 001-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行业标准,发布单位为民政部。而正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属于国家标准,其最终的发布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由此可以看出行标与国标的差别:国标是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颁布,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应用;而行标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它是由各部委、行业协会、特定领域制定和颁布的。
另外,新标准是在2013年《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实行八年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老年人能力评估工具上做的新修订。因此,新标准不仅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统一、 规范和实操性更强的评估工具,同时也可以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指导指引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与质量监管及相关补贴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政策制定或标准编制提供依据。
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这就意味着,一旦新标准公布,旧标准就废止了。
我们先看一下新旧标准的内容框架:
对比内容框架我们可以发现:
(1)在主题内容部分:旧标准共有范围、术语和定义、评估指标、评估实施、评估结果五部分内容,而新标准中,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部分内容,虽然新增加的章节没有实质性内容,但这说明国家标准在制定程序和形式上的高要求。
(2)在附录部分:旧标准共有4个附录,而新标准则有3个附录。对比旧标准,新标准少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判定卡”,这个判定卡长这样:
新标准中取消了这个判定卡,并不意味着新标准中对评估结果的应用标准降低了,恰恰相反,新标准中,对评估结果的应用更加严谨规范了。正式公布后大家可以做个具体对比。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内容的调整,包括评估指标、评估实施与评估结果三个方面。我们仅对比一下评估指标:
(1)旧标准的评估指标如下:
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二级指标共 22 个,其中日常生活活动包括10 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 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2)而新标准的评估指标有了重大调整,我们稍微“剧透”如下:
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自理功能、运动功能、认知与心理功能、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二级指标共 25 个,其中自理功能包括8个二级指标、运动功能包括4个二级指标、认知与心理功能包括8二级指标、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新旧标准的一级指标内容由重大调整,同时二级指标也相应地作了变化。
评估指标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评估实施与评估结果的适用也有调整。新标准发布后,大家可以自行对比。
总体来讲,老年人能力评估由行业标准“升级换代”为国家标准,这本身就是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一个“缩影”。新标准的内容做出了极多的调整,也是养老服务持续探索、与时俱进的体现。
新标准出台后,必然对养老机构规范化的运营管理产生积极影响。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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