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店庆宠粉节,生日送豪礼。商场抽奖活动热闹非凡,大家都期待着自己是那个幸运儿。然而有人喜中一等奖,却被商场拒绝兑现奖品。商场有权这样做吗?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手握中奖券,得主却不是我?
2020年8月2日19时,同安某商场举办抽奖晚会,顾客老周来到现场参与活动。当老周得知自己手中的奖券被抽中一等奖时,他开心来到台上要求兑奖。主持人却表示,第一次开奖时,无人上台领奖,按照规则,商场又重新抽取大奖,最终中奖者是一名女顾客!
手握中奖券
却无法兑奖
于是
老周将商场告上法庭
庭审中
老周述称:
我在商城内饮料店休息等待抽奖结果,听到中奖号码后我就立刻上台领奖,但是商场却以我“上台晚”为由拒绝兑奖。
商场述称:
中奖号码为0370号,中奖者并非老周;老周私自拿了一堆奖券投入信箱,被我们工作人员发现后才拿出。
双方各执一词
一等奖究竟花落谁家?
法院认定未及时上台视为放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收到同安某商场所发放的奖券并将副券投入抽奖箱,即视为其愿意接受活动规则的约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此成立。
现老周主张其所持有的奖券号码系一等奖中奖号码,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商场予以否认并提供抽奖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录像予以反驳,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同安某商场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可见,一等奖号码抽取过程存在二次抽取号码的情况,老周晚于实际中奖者上台;退一步讲,假使第一次抽中号码为老周所持奖券号码,庭审中老周亦述称其在饮料店等待开奖结果,可知其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本次活动规则即“现场即时兑奖,如不在场,视为自动弃权”,故老周未能及时上台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兑奖。同安某商场在第一次宣布抽奖结果后无人上台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中奖号码并向中奖者发放奖品,这一过程符合活动规定,全程透明,未见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场进行抽奖活动,向顾客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自顾客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商场对活动规则进行具体的明确,此时权利义务就开始特定化,双方均应遵守活动规则。
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样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幸运,你是否被“丘比特”射中要看你的运气了,应抱着一颗参与游戏的心来举办活动、参与活动。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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