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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裁判规则

编者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不当得利的司法裁判规则。

截至2019年3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案件名称中输入词条“不当得利”(民事案由)检索出裁判文书257791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404篇。

基本理论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很多,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它属于一种不公正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人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后一种观点为通说。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义务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85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案件: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群灿经营部应就特变电工取得其诉争203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群灿经营部打入特变电工2033万元。因此,判断特变电工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群灿经营部关于特变电工获利无合法依据的主张,系对消极事实的主张,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对主张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实务要点二: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案件: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亚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2005)民一终字第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投资公司清算组是否应承担2000万元不当得利款的利息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后,证券营业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决定照常经营,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活动。证券营业部照常经营期间无合法依据取得亚盛公司2000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利息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定孳息,应在返还不当得利时一并返还。证券营业部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公司清算组承担证券营业部剥离转让后的资产负债清算义务,因此,其应向亚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判令投资公司清算组从2000万元款项占有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投资公司清算组认为其不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不当得利关系中,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

案件:刘忠友与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市政公司本身亦为辛国强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对象,其系基于对与辛国强合伙投标进贤产业园排水工程的信赖而收取并转出600万元。现无证据证明,市政公司对该合伙项目属辛国强虚构知情,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辛国强采取虚构市政公司为发包单位的进贤G320绕城公路工程,虚构与路桥公司、刘忠友之间的内部承包、合伙关系,指示路桥公司向市政公司缴纳进贤G320绕城工程保证金600万元的方式诈骗刘忠友的情形知情,其在对该600万元款项的收取、占有以及嗣后的转出上,主观上均为善意。市政公司作为善意受益人,在其收取的600万元已于次日转出、所获利益不存在的情况下,其对受损人刘忠友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和权利人,尤其占有物毁损、灭失之际,权利人可向善意占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相似性,甚至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竞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规定,与该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上述规则的体系解释表明,法律对占有关系进行调整时,无论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时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物毁损、灭失时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抑或权利人对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均区分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别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课以不同的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如,占有物毁损、灭失场合下,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仅负有返还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义务。同样地,不当得利关系中,亦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如受益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现存利益的,不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如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即使没有现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益的义务。事实上,这一结论,在比较法解释的层面上,亦能获得充分的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市政公司作为善意受益人,因其在收到600万元的次日即将该款项转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应向刘忠友负有返还义务。二审判决关于市政公司无论过错与否均需返还600万元及其利息的认定,适用法律已有不当;在此之外还依据路桥公司对刘忠友作出的“月息2分”的承诺来计算市政公司未返还款项的利息,认定事实更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间的其他业务往来关系与不当得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益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则构成不当得利。

案件: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亚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2005)民一终字第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案涉讼的2000万元是否为亚盛公司的不当得利问题。本案中,亚盛公司就其转给投资公司清算组的2000万元提起诉讼,认为投资公司清算组没有取得该款的合法依据,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投资公司清算组应承担其合法取得上述款项的证明责任,但投资公司清算组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该款具有合法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亚盛公司与证券营业部除本案争议的2000万元外,另存在1800万元保证金往来。但亚盛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2000万元与1800万元往来均为履行同一合同发生的款项,或就1800万元债权主张对争议2000万元债务的抵消,因此,可以认定双方间1800万元保证金往来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投资公司清算组取得亚盛公司2000万元转款无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投资公司清算组取得亚盛公司2000万元转款构成不当得利,适用法律正确。投资公司清算组认为一审判决对该款性质认定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案件: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其实质是参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果说实际施工前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可以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依据,则双方于工程部分完工或全部完工后所确认的工程款,更应可以成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或期限的依据。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尽管其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及无效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妨碍当事人在该债务产生后对其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另行作出约定。换言之,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于此独立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这即是将不当得利之债作为独立于无效合同债权债务的明证。案涉协议均是在发包方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签订的,将该协议解释为当事人关于未来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合同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协议,尽管有拟制的成分,但并不违反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规划和预期。

实务要点六: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得利为限。

案件:耿恒彩、赵士娥等与耿恒彩、赵士娥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9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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