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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奇葩的“神判法”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亨利二世作为金雀花王朝的开创者,其文治武功我们在前面已经讲了两章,但我觉得还有必要再开一章,单独讲讲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是亨利二世留给英国最大的历史遗产。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具有司法审判的机构包括中央司法机构——贤人会议,地方审判机构——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这些法庭的司法权限并无高低之分,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10世纪起又出现了封建领主法庭,整个英格兰王国的司法体系被撕成若干碎片,威廉征服后,又将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带到了英格兰。
由此,英格兰这块不大的土地上,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罗马法并行;地方法庭、教会法庭各行其是,国王在法律事务上仅有很小的话语权。
这种情况对亨利二世的统治造成了很大不便,同时各种机构、各种法规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相互矛盾,给民众也造成了很大困扰。

天主教会在欧洲中世纪有很大的司法权
比如同样是杀人罪,在有的地区处以死刑,有的地区只是剥夺政治财产权力,有的地区可能只需要缴纳一定罚金。再比如,教士犯了世俗权力,比如杀人、盗窃、强奸等罪,世俗领主理应按照世俗法规进行审判,但教会可能会按照教会法进行处理。
在整个英格兰,根本就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对民众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就给了很多有权势的人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除了法律不统一以外,很多法律审判依据也非常荒诞。当时法院的审判并不是依据证据和法理分析,而是采用诉诸上帝、神意等超自然力量的宣誓证明法,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和不可预测性。法庭审理案件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证人誓言法。
这种古老的审判方式并不是英格兰独有,早在古巴比伦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中便记载了这种裁决方式。公元5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安法典》明确规定了证人誓言法,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这叫做“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
证人的数量及其社会地位决定其验证结果,证人人数越多,其证词的证明效力就越高。因为对于证人的来源并没有限制,通常有钱有势的人能找到更多的证人,也就更能胜诉,完全背离了司法的公正性。

“烙铁考验”画作
二是神判法。
神判法又叫神明裁判法,是欧洲中世纪普遍采用的一种审判方法,“神判”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热水考验”。下面点着火,上面烧着热水,让嫌疑人当众从热水中取出东西,如果没有烫伤,就是无罪。
第二种叫做“烙铁考验”,就是把烙铁烧热,让犯罪嫌疑人用手去抓烙铁,如果没有受烫伤,就意味着无罪。
第三种是“冷水考验”,就是把人浸入河水中,如果全身都沉下去,意味着无罪,如果没有全部沉下去,意味着有罪。
三是决斗法。
在法庭上,如果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而一方提出决斗挑战,另一方表示应战时,法官便命令双方进行武力决斗,并规定具体的决斗时间、地点和决斗武器的种类。年老者和病弱者可以雇佣专职的决斗士。在热播美剧《权力的游戏》中小恶魔就因为先天残疾便雇佣波隆替他进行决斗,这样的剧情安排是有一定历史考据的。
在决斗时如果挑战的一方被打败,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其理论依据是神会为无罪的正义者增添力量,所以胜者无罪,负者有罪。在这种规定下,强壮的骑士阶层往往占据先天的优势,而一些教俗贵族甚至专门豢养了一大批专门用于决斗的打手,下层百姓面对这种情况,根本就不敢有丝毫怨言。

“小恶魔”在法庭上要求采用决斗法裁决
亨利二世针对各行其是的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力改革,有效整顿了英格兰的司法乱象。
颁布普通法
亨利二世为加强对不列颠的统治,在司法上做了重大改革。他从1163 年起废止杂乱无章的旧法,开始制定新法,规定以英格兰的习惯与惯例来判案,史称《普通法》也称《习惯法》,为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
扩大王室法庭权限
他极力扩大了王室法庭的权限,原来法律规定王室法庭只能审理王室领地上的案件,其他领地的案件应由当地领主法庭审理。新法规定,自由人在缴纳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越过领主法庭,直接向国王发起申诉。王室法庭有权推翻原来领主法庭的裁决,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神判法或决斗法导致的误判。
强化巡回法庭
亨利二世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巡回法庭,国王定期派遣王室法庭到各地巡回审理地方案件卷宗,既能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又方便了民众,减轻了他们的诉讼费用,更重要的是巡回法庭将国王的司法审判权力触及到了各级领地中,逐渐将地方的司法权收归王室,强化了王权。

推行陪审团制度
亨利二世最重要的司法改革是下令推行陪审团制度。在每百户区挑选12 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宣誓后根据自己了解的事实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后法官根据《习惯法》量刑。这时陪审团成员既是法官也是证人,每一个成员必须公正无私、秉公办案,如有偏袒将受到严厉制裁。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英国的法律秩序逐渐完善起来,地方领主独断专行、草菅人命的现象大为减少,国王的权威日渐增强。英国著名的法律学家梅特兰对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作出这样的评价: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是英国法律史最为重要的阶段,其重要性在于中央权力的活动,在于国王实施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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