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务机关检查出以前年度发生的销售收入在补税、处罚后,能否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上类似问题,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出以前年度发生的销售收入在补税、处罚后,要求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对此问题有一种观念认为既然企业已补交了增值税,增值税链条本身是环环相扣的,反正国家税款没有损失,企业要求补开发票也是合理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企业补开票的行为是合理不合法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规定目前主要涉及三个文件: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文件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文件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 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照上述这三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出以前年度发生的销售收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已经是在以往年度,补开发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开具时间要求,但查询总局省局相关文件没能找到相对应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中“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出以前年度发生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坚持要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也找不到反对的理由。个人认为,对此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