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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假设A为企业营业收入,B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则B=8.3‰*A,即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作纳税调整处理。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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