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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发生的房租费支出,可否一次性补开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

最近我遇到这么个问题,某客户兴盛商贸公司2018年预计盈利较大,出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于是考虑采取加大费用的办法,来降低盈利,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其办法之一是,补开企业自2010年入驻目前营业场所以来的租赁费发票,计入2018年费用。现在,我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种办法是否可行。



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法律规定,一般是固定不变的(经济特区和有权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税率有所不同)。要减少企业所得税,必须从降低计算基数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要降低计算基数,也就只有增加成本、费用一个途径。



二、怎样增加成本、费用

根据财务管理目标论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短期来说,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就是利润的最大化。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怎样增加成本、费用,这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从大的原则来说,谈论增加成本、费用,是不合情理的。

另外,企业的运营,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企业运营后产生收入,在运营过程中产生支出,这些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收入、支出,是不能伪造的。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收入、支出,必须据实入账。企业所有入账的收入、支出,必须有合法、充分的原始凭证。所以,通过伪造业务获取票据的办法,虚构企业的业务支出,是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笔者不建议这样做。


三、是否可以补开以前年度的票据

那么,回到本文开头,兴盛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补开2010年至2017年的房租费发票,并将其全部计入2018年的成本费用呢?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家企业的情况。这家企业约于2010年入驻现经营场地。经营场地为股东之一的自有房产。一直以来,为节省税费,出租方没有给企业开具发票,故而相关的租赁费用没有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过去,因企业经营亏损,或盈利不大,企业节税的动力不大。现在,因本年度预计盈利将达500万元,老板希望尽量减少企业所得税,故而考虑补开以前年度租赁费发票,以计入本年度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兴盛商贸公司2018年以前发生的房租费支出,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应当在汇算清缴之前开到发票作为凭证。现在看来,兴盛商贸公司不符合这种情况,因为在2018年以前各年度,企业既未取得房租费票据,也未将实际支付的房租费计入企业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兴盛商贸公司在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要求出租方补开以前5年的房租费发票,即2013年至2017年的房租费发票,并依次追补至2013年至2017年度计算扣除;假如兴盛商贸公司2013年至2017年均亏损,那么上述追补确认的房租费形成的增加的亏损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延续弥补,即可全部结转到2018年进行弥补。

举例来说,假设兴盛商贸公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亏损10万元,累计结转到2018年待弥补亏损为50万元。假设每年房租费为30万元,5年的房租费合计为150万元。经追补至各年的扣除项目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扣除额增加30万元,也就是待弥补亏损增加30万元,5年累计增加150万元,因以前年度无可用于弥补亏损的盈利,全部150万增加亏损,可结转到2018年弥补。假设兴盛商贸公司2018年盈利5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并弥补追加确认的房租费形成的亏损150万元之后,实际盈利为300万元。兴盛商贸公司可按300万元为基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补开房租费发票的账务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一次性补开若干年的房租费发票,在以前年度未预计相关房租费的情况下,本年度应将房租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1.补记支付以前年度房租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500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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