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交易方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行为是偷税
[案情回顾]扬州市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期间向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资格的扬州某不锈钢材料总汇购进货物,取得了该总汇以4%手续费购买的三份由温州市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137671.8元,税额23404.20元,该公司已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追缴扬州市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税款23404.20元,滞纳金8659.16元,并处以罚款46808.40元。鉴于该公司2005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款53.56%,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警钟长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合法凭证,发票开具的信息必须与销方购方、销售货物、货款流向一致才可抵扣税款。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全国上下形成了一套整密的监控机制,发票的开具、抵扣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出现违法情形,其它环节立刻进入监控,一查到底。本案是查处温州市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而带出的偷税案,该公司为了抵扣税款,非法取得从非交易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构成了偷税的违法行为,作茧自缚,终酿苦果。(扬州国税稽查局焦云)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