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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有关“专项扣除”如何进行扣除?

时间:2018-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中的“专项扣除”指的是新法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请问:1、厦门某员工在2018年11月补缴10个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均为2000元,11月份共缴存8000元,那个税“专项扣除”中住房公积金如何核定?2、厦门某员工在厦门发放薪资,在北京缴交社保五险及住房公积金,2018年10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额均为3048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48元),那个税“专项扣除”中住房公积金又如何核定?

回复内容:

1、一次性补缴10个月的公积金,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扣在一个月,如果对应月份未发放工资,则不允许扣除。

2、总分支机构和母子公司派遣人员异地缴纳的,可以按照异地缴纳标准计算,其他代缴方式一般应在异地缴纳单位所在地扣除,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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