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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纳税?

日一位好友发来微信咨询:“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人,2019年1月1日以后是按月合并自行申报,还是年终后汇算清缴时再合并?”这也是广大纳税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一、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即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制改革后的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

(一)居民个人的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用于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而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的处理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综合所述,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可列表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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