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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2019年4月1日以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来源:连云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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