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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明:朱熹对《论语》“克己”的诠释——以理学体系建构为视角


◎肖永明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院长

摘要:汉代以来,对《论语》“克己”的诠释甚多,包括“胜己之私”、“约身”、“能己”、“责己”等。朱熹承续扬雄“胜己之私”的诠释,训“克己”为“胜身之私欲”。而这恰恰成为清代汉宋之争中汉学家批判的焦点。如果超越乾嘉学人专注“语文之了解”的立场,从“理论之了解”来探究,我们不难发现,朱熹为契合救治“人心陷溺”现实的时代需求,以其理学体系统领“克己”诠释,在诠释“克己”过程中建构和完善理学体系,这是朱熹“克己”诠释的创新之处,也是清代汉学家批驳朱熹“克己”诠释时未曾涉及和深入把握的层面。朱熹“克己”诠释树立了宋代理学驾驭和诠释经典文本的典范,揭示朱熹“克己”诠释的理学体系建构视角,对止息汉宋之争不无裨益。

关键词:《论语》;“克己”诠释;朱熹;理学体系建构

清代汉宋之争中,《论语》“克己”诠释成为争点,以朱熹为代表的宋儒训“克己”为“胜身之私欲”,成为清代汉学家批判宋儒的核心内容。清儒对朱熹“克己”诠释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不满于朱熹添字解经,释“己”为“身之私欲”添了“身”字,扭曲了经意。二是认为朱熹对同一文中同一个“己”,做了两种解释,上下文不一致,造成文义割裂。三是认为朱熹将“己”即私欲作为克的对象不妥,私欲涵盖私和欲,私故当除,而欲则不可去。四是认为朱熹诠释“克己”时视“己”“礼”相对不妥,“己”应与“人”相对(《校礼堂文集·与阮中臣论克己书》),或与“天下”相对(《孟子字义疏证》,第56页)。针对上述批驳,清儒方东树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了回应、批驳甚至是谩骂,维护宋学立场。

朱熹等宋学家释“克己”为“胜身之私欲”,在“语文之了解”上可能略显突兀,但在“理论之了解”上有系统而深刻的建树。乾嘉学人之研究“每以精细之训诂开始,而以极幼稚粗陋之理论了解为终结”,“注疏经子,可以达成语文之了解,然不能以此为理论之了解”。他们从文字训诂之语文了解角度反驳朱熹时,不曾了解其理学理论的内容。遗憾的是,方东树代表宋学家与汉学家争辩时,只是考虑和利用汉学家的诠释及治学方法,仅仅停留在以牙还牙的技术层面,也没有从朱熹等宋儒建构的理学体系本身出发来辩护。(参看郭园兰、肖永明:《〈论语〉“克己”诠释之汉宋分野:从多维视域考察》,《求索》,2017年第11期。)“克己”解的汉宋之争并没有在清代尘埃落定,还引起了现代学者的激烈论争。

从正面进入朱熹的“克己”诠释之环,全面探究朱熹“克己”诠释及其背后深邃的思想内涵,消弭对朱熹诠释的误解,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现代大儒钱穆对此早有明确论述。“明道单提'敬’字教人,伊川增之以'致知’,又曰'敬义夹持’,朱子谓其如车两轮,如鸟两翼,不可偏缺。朱子又自提'克己’二字,以与二程言敬字比论其异同得失,初则若鼎足之三,继则为一枝独秀。此在两宋理学思想中乃一甚值注意研讨之问题。惜乎言程朱理学者,于此多未触及,置不一言,此实一至可扼腕之事”。钱穆在这里突出了朱熹学术的三次变化。首先,朱熹重视二程之“敬”“致知”,认为两者都重要,不可偏废。此后,朱熹在二程“敬”“致知”之基础上,提出“克己”,并将三者鼎足而立。最后,通过比较同异得失,朱熹在晚年专崇“克己”,置“克己”于“主敬”工夫之上。对于这一变化,尤其是对于朱熹尊崇“克己”,钱穆感叹“言程朱学者”不曾触及。更为遗憾的是,从钱穆就朱子“克己”研究之罔顾而扼腕叹息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至今,尚未有人专注朱熹之“克己”,更遑论就朱熹“克己”诠释及其学术做出较为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朱熹晚年专崇“克己”,学术体系日趋完善,学术思想渐趋成熟,“克己”诠释在其学术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透过朱熹“克己”诠释,我们能够更好更深入地把握朱熹的学术思想。那么,朱熹究竟是怎么诠释“克己”的?其“克己”诠释又是如何与其理学体系构建相结合、相促进、相统一的?本文试图在梳理“克己”诠释脉络的基础上,从理学体系构建的视角来探讨朱熹对《论语》“克己”的诠释。

一、论语》“克己诠释溯源与朱熹立场

自汉代开始,以“克己”为核心的诠释甚多,歧解纷纭,争端蜂起。可概括为四类:

一是训克己胜己之私”。西汉扬雄开此训之先河,“胜己之私之谓克”,首将“私”字纳入克的对象。魏王肃训“克己”为“胜己私情”:“克,胜,言能胜己私情复之于礼则为仁也”。隋朝刘炫指出,“克训胜也,己谓身也。有嗜欲当以礼义齐之。嗜欲与礼义交战,使礼义胜其嗜欲,身得归复于礼,如是乃为仁也。”“克己”即“胜嗜欲”。宋代邢昺继承刘炫诠释,在《论语注疏》中引用并注疏为:“克训胜也,己谓身也,谓能胜去嗜欲,反复于礼也。”程颐在承续前人诠释的基础上以“克尽己私”训“克己”并有所发挥。相关表述还有张载“克己要当以义理战退私己”、范祖禹“克己,自胜其私也”、陈祥道“胜已之私谓之克”、胡安国“克己者,自胜其私意也”(《朱子全书》第11册,第3222页)、张栻“克尽己私”,等等。

二是训克己约身”“治己”“修己”。汉代马融将“克己”训为“约身”,《论语集解义疏》和《论语注疏》均引马融此解。南朝梁皇侃强调:“尅,犹约也。复,犹反也。言能自约俭己身,还反于礼中,则为仁也”,训“克己”为“约俭己身”。宋代叶适以“治己”训“克己”:“克己,治己也,成己也,立己也”。明清有较多学者直承马融“克己”古训。明末邹守益认为,“克己复礼,即修己以敬”。王龙溪也认为,“'克’是修治之义,'克己’犹云'修己’”,明确反对以“己”为欲。清代刘宝楠、陈澧有类似表述:“凡言'克己’,皆如约身之训”;“马氏之意,盖以克己复礼即约我以礼,故解克己为约身也”。阮元在《揅经室集》中汇集收录了三位承续马融训解的经学家言论,即毛奇龄、凌廷堪、臧用中。今人钱穆、杨伯峻、李泽厚亦如此解“克己”。

三是训“克己”为“能己”。汉代孔安国训“克己复礼”为“身能反礼”:“复,返也。身能反礼,则为仁矣。”宋代杨简训“克”为“能”,“克己”即“能己”,强调“己”的主观能动性。明代胡直指出,“克,能也。孔子正言能于己而复礼则为仁矣,能己即与由己应,盖为仁功在复礼,而复礼在由己。”他认为“胜私”解不符合语境,“克己”“由己”一语而顿分二义,不恰当,训为“能己”,则上下文文义一贯。明代罗汝芳也认为,“克己”“由己”之“己”相同,“克”即能,“克己复礼”即自己能复于礼。瑏瑤清人俞樾坚持孔安国注,并强调断句,“按孔注训克为能,是也。此当以'己复礼’三字连文,'己复礼’者,身复礼也,谓身归复于礼也,能身复礼即为仁矣,故曰'克己复礼为仁’。”

四是训“克己”为“责己”。东晋范宁指出,“克,责也。复礼,谓责克己失礼也。非仁者则不能责己复礼。故能自责己复礼则为仁矣。”(《论语集解义疏》卷六引,第162页)以“责”训“克”,“克己”就是“责己”。清儒藏用中也用“责己”训“克己”:“范武子训'克’为'责’,责己失礼而复之,与下文'四勿’义亦通”,并指出马融、范宁等说,义本互通。清黄式三也认为,“克己,犹言深自克责也。”

“克己”上述四类诠释,在朱熹之前均已提出,且承接有序,流播不断,各自体现出独特的学术脉络。朱熹没有选择马融“约身”、孔安国“身能(反礼)”、范宁“责己”,而是承袭扬雄“胜己之私”。由扬雄“胜己之私”、王肃“胜己私情”到刘炫“胜身(嗜欲)”、程颐“克尽己私”,朱子释“克己”为“胜身之私欲”,在扬雄“克己”诠释的基础上增加了涵括外在形躯意义的“身”和表达内在意念的“欲”,并以“身”限定“私欲”,在兼顾内外两层修养工夫的基础上,巩固和突出了“克己”诠释之内在意涵。

值得注意的是,朱熹亦用同一诠释脉络下的扬雄、刘炫、邢昺等前人使用过的类似的语词,如“己私”“私意”等来释“己”。比如,朱熹71岁时,在《答周深父》中指出:“细考本文,恐不若只作胜己之私之安稳也”(《朱子全书》23,第3085-3086页)。“胜己之私之谓克”是早时扬雄对“克己”的诠释。那么,这是否可以说明:朱熹对“克己”的诠释与扬雄、刘炫等人的诠释是一样的?假若朱熹满足于与他们一样,那么,朱熹为何在扬雄“胜己之私”的基础上特加一“欲”字,还别出心裁、刻意释“己”为“身之私欲”?朱熹曾明确指出,“某释经,每下一字,直是称等轻重,方敢写出”;“某于《论》《孟》,四十余年理会,中间逐字称等,不教偏些子。学者将注处,宜子(仔)细看。”显然,以“胜身之私欲”释“克己”绝不是他一时兴起偶尔为之,而是经过长期深思熟虑理会所得,这种诠释也大不同于同一脉络下的其他诠释。“圣人之言,即圣人之心;圣人之心,即天下之理”(《朱子语类》,第2913页)。朱熹认为,圣人之言是天理的表达,他数十年致力于通过经典诠释建构和完善理学体系。“克己”是《论语》中圣人孔子答颜渊之言,朱熹“克己”诠释的不同之处就体现在其中蕴涵的理学立场。唯有从理学体系出发,我们才能真正洞悉朱熹“克己”诠释的奥妙所在。

二、朱熹对“己”的诠释以“身之私欲”而不以“身”训“己”

分别以马融、孔安国、范宁为代表的三大“克己”诠释脉络,大都释“己”为“身”,或心照不宣地视古今之“己”同义;而以扬雄为代表的诠释脉络,对“己”的诠释则要丰富得多,如扬雄的“己之私”、王肃的“己私情”、刘炫和邢昺的“身(嗜欲)”、程颐的“己私”“私意”等。朱熹常用“身之私欲”来释“己”,但在不同的文本中也有不同的表达。其《论语集注》说:“己,谓身之私欲也”;“克去己私以复乎礼,则私欲不留,而天理之本然者得矣”。这里用来释“己”的有“身之私欲”“己私”“私欲”等。其他还如《戊申封事》中的“己者,一身之私欲也”(《朱子全书》20,第591页)、《论语或问》中的“己者,人欲之私也”(《朱子全书》6,第799页)、《朱子语类》中的“非礼即己”(《朱子语类》,第1050页)等。朱熹对“己”的诠释,虽灵活多样,但皆统摄于其理学框架之下。

首先,朱熹从理与气、形体与私欲的关联来诠释“己”。

朱熹吸取周敦颐、张载、二程等人的思想理论成果,逐渐用“理学”代替“性学”,用理气观说性,认为人物之性都是从天禀受而来,天赋予命与万物以性,即“天命之性”,一切现实的人性就是“气质之性”,即天命之性受气质熏染而发生的转化形态。“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人物未生之时,不可谓性,才谓之性便是人生以后,此理堕在形气之中,不全是性之本体矣”。(《朱子全书》23,第2688、2961页)人由理气构成,理为本性,气为形体;人有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出生后,作为理的天地之性混杂于形体之中,很难纯然呈现,人之“身”“形”,受气质熏染,与物欲关联。在朱熹看来,形体始终与私欲相联,私欲产生于形躯意义的“身”或“己”:“人有是身,则有耳目鼻口四肢之欲”(《朱子全书》24,第3709-3710页),“人有是身,则耳目口体之间,不能无私欲之累”(《朱子全书》6,第798页),“既有是身,则亦不能无人欲之私以害焉”(《朱子全书》20,第591页)。人出生后“性之本体”一般只能以理气交杂的气质之性的面貌呈现。既然身、欲不离,“私欲”与形躯意义的“己”如影随形,联系如此紧密,那么秉持理气观的朱熹自然就释“己”为“身之私欲”。可见,朱子是从理与气、形体与私欲的关联来诠释“己”的,亦即从理学体系的本体论、人性论视角来诠释“己”的。

其次,朱熹从天理人欲相对、“己”“礼”相对的角度诠释“己”。

朱熹认为,“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第207页);而“天理人欲之间,每相反而已矣”,“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章句集注》,第149、257页)天理与人欲相互对立和排斥,这种对立观也折射到“克己复礼”诠释。朱熹将克复的对象“己”同“礼”相对,强调“'己’字与'礼’字正相对说”,“己与礼对立”。(《朱子语类》,第1045、1046页)“己”与“礼”相对,“己”为“非礼”,“非礼者,己之私也”(《四书章句集注》,第133页)。“己者,人欲之私也;礼者,天理之公也。一心之中,二者不容并立。”(《朱子全书》6,第799页)“己”“礼”相对就是私欲与天理相对。克去“己私”即返复“天理”的诠释路径恰恰相应于去得一分人欲便是存得一分天理的理学理念,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朱熹所说“私欲净尽,天理流行”(《四书章句集注》,第132页)了。可见,“己”被释为“私欲”,是朱熹天理人欲对立思想的体现。“天理”和“人欲”是朱熹理学体系特有的概念,朱熹以“人欲”来释“己”,把《论语》诠释理学化了。

再次,朱熹从“克己”与“复礼”的关联来诠释“己”。

“天理”是朱熹理学思想体系的最高本体范畴。“天理者,此心之本然”(《朱子全书》20,第639页);“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四书章句集注》,第331页);“原其初发,都是天理”(《朱子语类,第2487页);“至若论其本然之妙,则惟有天理,而无人欲”(《朱子全书》21,第1586页)。从理学本体论的角度,从源头上讲,只有天理而无人欲,天理是人心本来的样子,性就是天理,人性本善。“初来本心都自好,少间多被利害遮蔽,如残贼之事,自反了恻隐之心,是自反其天理。”(《朱子语类》,第2487页)在朱熹看来,人之初心本来都是好的,因受遮蔽而走向天理之反面,产生人欲。如何才能复礼(理)呢?去除遮蔽天理的私欲,就能复归本然、至善之天理,因为“克己者乃所以复礼”(《朱子全书》24,第3710页);“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第225页)。要“复礼”,必得克去人欲,“克己”是“复礼”的前提,朱熹从其理学本体论思想出发,从贯彻其天理人欲观的角度,释“己”为“私欲”。

朱熹对“己”的诠释事实上已严严实实地披上了理学化的外衣,显然已大不同于同一诠释脉络下的扬雄、王肃、刘炫、邢昺等人的诠释。虽然从字面上来看,扬雄、王肃等人训“己”时也用“私”、“己私”,刘炫、邢昺等人训“克己”亦旁涉到“嗜欲”,程颐训“己”亦用“己私”“私意”,但他们所说的“私”和“欲”与朱熹理学体系框架下的“私欲”已不可相提并论。朱熹在扬雄诠释的基础上别添“身”与“欲”字,绝非画蛇添足,而是为了便于从理学体系的大框架下更加圆融地诠释“己”。

三、朱熹对“克”的诠释以“胜”而不以“治”训“克”

与对“己”之诠释的多样化不同的是,朱熹在各个文本中一致训“克”为“胜”。朱熹把对“克”的诠释也置于其理学体系的大框架中,用“胜”释“克”,是因为天理人欲处于此胜则彼退的对立关系,天理人欲难以明辨,“克”之对象“人欲”难以克胜。马融诠释脉络下的“治”、孔安国诠释脉络下的“能”、范宁诠释脉络下的“责”,远不能形容朱熹理学框架下“克”之工夫。

首先,朱熹从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之关系的角度来释“克”。

在朱熹理学体系中,天理和人欲处于此胜则彼退的关系中,二者截然对立。“克己复礼是截然分别个天理人欲,是则行之,非则去之”;“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凡人不进便退也”。(《朱子语类》第1073、224-225页)朱熹认为,天理人欲相互对立与排斥,是你死我活的冤家对头。天理进一步,则人欲退一步;人欲进一步,则天理退一步。要么克胜人欲、复归天理,要么陷溺人欲、丧失天理,不进则退。在这种天理和人欲此胜则彼退的较量中,需要付出十足的克己工夫,才能获胜。“克己亦别无巧法,譬如孤军猝遇强敌,只得尽力舍死向前而已,尚何问哉!”(同上,第1042页)主体面对人欲,犹如孤军遇到强敌,别无选择,只能拼一死战。朱熹反复强调,“圣人所以下个'克’字,譬如相杀相似,定要克胜得他!”“颜子克己,如红炉上一点雪!”(同上,第1044、1042页)“克”字如相杀,定要胜利;“克己”为雪落红炉,必将消融,如此才能战胜“私欲”,才能体现胜券在握的气势。“克者,胜也。日用之间,只要胜得他。天理才胜,私欲便消;私欲才长,天理便被遮了。要紧最是胜得去,始得。”(同上,第1063页)在这种尖锐对立的天理人欲关系下,只有“胜”字才能匹配和胜任“克”之工夫。有弟子问,训“克”为“胜”不若“治”较稳。朱熹答,“治字缓了。且如捱得一分,也是治,捱得二分,也是治。胜,便是打叠杀了他”。(同上,第1044-1045页)“治”字更适合于缓慢的过程、共存有余地的情形,天理要彻底战胜人欲,用“治”这种工夫不行,力度不够。

其次,朱熹从天理人欲难明的角度释“克”。

朱子有言,“非至明不能察其几”(《四书章句集注》,第133页),有学者解读为,“是言其致察于'非’字”。没有“至明”的工夫,则不能清楚地判断什么是不能视听言动的“非礼”,更不能明察天理人欲所动之玄机,必将混淆天理人欲。“因说克己。或曰若是人欲则易见,但恐自说是天理处,却是人欲,所以为难。”(《朱子语类》,第1043页)人欲虽易见,但有时易把人欲误为天理,天理和人欲不易辨清。“因论'克己复礼’,洽叹曰:'为学之艰,未有如私欲之难克也!’先生曰:'有奈他不何时,有与他做一片时。’”(同上,第1050页)朱熹回答弟子指出,私欲之难克,一方面难在战胜不了它,另一方面难在误把私欲作天理,视私欲为同朋,因而与之同做一片,融为一起了。“天理人欲,几微之间”(同上,第224页),“吾人所学吃紧着力处,正天理人欲相去之间”。天理和人欲过渡之间,有时并非判然有别,而这恰恰是“克己”最难处、最吃紧处,也是最应该着力处。“天理人欲,无硬定底界,至是两界分上工夫。这边工夫多,那边不到占过来。若这边工夫少,那边必侵过来。”(《朱子语类》,第224页)朱熹还认为,天理人欲不是凝固不变的两极,二者之间“无硬定底界”,可相互换位和转化,两边力量的对比起决定作用,“两界分上工夫”是关键,“须事事与剖判极处,即克治扩充工夫随事著见”(同上,第225页)。想要天理不失,人欲不横流,“克己”工夫一刻也不能松懈。只有“胜”字而不是“治”字能胜任这种有力度又能持久的“克”的工夫。

此外,朱熹从“克”之对象“私欲”难以对付的特征来释“克”。

朱熹认为,“克”的对象“己”不是指“身”,而是指“私欲”。“身”侧重形躯意义,是外在的、可见可触的;而“私欲”侧重内心深处的欲念,“克”私欲是心上工夫。“答颜子处是就心上说工夫,较深密为难”(同上,第1074页)。心上功夫最为幽微玄妙,要做到深密无过确实很难。朱熹甚至将“克己”对象喻之为盗、恶草、贼、病根等:“克己则是拒盗”,“克己则是去其恶草”,“'克己’如誓不与贼俱生”,“'克己’是拔去病根”。(同上,第151、214、1118、1118页)。“克己”被喻为杀贼工夫。“'克己复礼’,这是杀贼工夫”;“'克己’者,一似家中捉出个贼,打杀了便没事”;“告颜渊底是杀贼工夫”。(同上,第468、469、1073页)为此,朱熹反复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克”。“把持不能久,胜物欲不去”;“自着力把持,常惺惺,不要放倒。觉得物欲来便着紧,不要随他去。这个须是自家理会”(同上,第2848-2849页)。“克己”要在“久”“常”上下功夫,时常警惕,不能“物欲”来了就下功夫,去了就不管了。朱子终身倡导和践行“克己”工夫。“克”之对象如此幽深、难以应对,“克”之工夫必然是“胜”而不是“治”了。

四、结语

朱熹四十三岁左右提出“克己”(《朱子全书》24,第3710页;《朱子新学案》第二册,第442页),经过反复推敲和思索之后,约在六十岁后,始青睐“克己”,认为“颜子生平,只是受用'克己复礼’四个字”(《朱子语类》,第1042页),并把“克己”放置到高于“敬”的位置上。朱熹以其理学体系统领“克己”诠释,在诠释“克己”过程中建构和完善理学体系,契合了当时的时代需求。

第一,朱熹理学是其《论语》“克己”诠释的理论框架和指导思想。陈来指出,“朱子始终把天理——人欲的对立作为儒家道德思想的基础,也作为《论语》解释的基本分析框架”。朱熹“克己”诠释始终没有跑出理学框架,以“胜身之私欲”释“克己”,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就是朱子理学。朱熹将自己已形成的学术理论如理气观、理欲观、人性论、理本论以及“天理”“人欲”等理学专用术语汇融到对“克己”的诠释中,使其“克己”诠释成为理学化、创造性的诠释,从而“建构了一种理学型的《论语》学,使《论语》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

第二,朱熹理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是通过对《论语》“克己”等经典的诠释来完成的。朱熹并无专门的理学著作,他的理学思想体现在经典诠释中,也是在经典诠释中逐步建立健全的。朱熹在对“克己”进行诠释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心、性、理、气等理学内容,进一步建构和完善了其理学本体论、心性论和工夫论,促进了其理学体系的建构和成熟。就发展过程而言,朱熹撰写《论语要义》时,其学术体系尚未建构起来,后来朱熹撰《论孟精义》《论语集注》《论语或问》和《朱子语类》“论语章”,其理学体系逐渐圆融。事实上,朱子一辈子都在完善《论语》诠释,一辈子都在建构和完善理学学术体系,他反复诠释《论语》的过程,就是其学术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以致最后他能自信地说:“某《语孟集注》,添一字不得,减一字不得,公子(仔)细看”,“不多一个字,不少一个字”(《朱子语类》,第437页)。

第三,朱熹以理学诠释“克己”是回应“人心陷溺”之社会的现实需要。朱熹面对的不是外部的“礼崩乐坏”,而是内在的“人心陷溺”,真正破坏价值与秩序的是人欲之私,因而他将思考重点从外部“礼”之秩序转到了人之内在本质。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其“克己”诠释需要有颠覆性的转变。实现这种大转变,仅仅依赖侧重于“语文之了解”的字词训诂方面的创新,显然无法如愿以偿;只有在“理论之了解”上有系统而深刻的建树,借助新的理学体系建构,重释经典材料,重构一个至善的价值依归“天理”以对治“人欲”,才能挽回人心的陷溺、价值的破坏和秩序的紊乱。为此,朱熹在理学体系的大框架下,对“克己”进行了别出心裁的诠释。也正因为此,朱熹“克己”诠释离《论语》文本的原义越来越远,清儒的种种质疑也由此而产生。引人深思的是,朱熹要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又不得不如此创造性地诠释“克己”,用“天理”对治“人欲”,以此解决人心陷溺、价值沦丧的现实危机。

朱熹以理学体系建构为视角对《论语》“克己”进行诠释,树立了“理学的经典诠释”的典范。这种典范是对北宋以来经典诠释和理学思想的总结,对王阳明等后儒以心学诠释经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内在理路”来看,清代的考据之风一定程度上也由理学的系统转化而成。当清儒“攻朱、诤朱”之时,“于朱子原书能悉心寻求,详加发明”(《朱子新学案》第一册,第3页),也许“克己”解之汉宋之争会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肖永明;郭园兰 文章选自《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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