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20年11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鸿恩公司与被告京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出售一批医用PVC手套,先付款后发货。由于双方距离较远,京盛公司盖章后,通过中间人将合同盖章图片转发给鸿恩公司的员工。鸿恩公司收到后,便支付了案涉货款,但被告京盛公司迟迟未发货,遂成本案纠纷。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前述案例中法院亦是从要约、承诺角度分析的,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原告没有盖章这一形式要件而予以否定,要结合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是否接受了该项履行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将加盖公章后的《购销合同》经过中间人转发至原告,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原告收到该要约后,向被告账户预付了货款,应视为原告通过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被告收到该笔货款,未提出异议,承诺随即生效,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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