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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盖章,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距离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已经过去整整两年。如今疫情防控已经常态化,大家已经习惯与疫情共存。核酸检测如家常便饭,不检测一下出门办事都不放心。
回想疫情刚发生那会,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紧缺,明显的“卖方市场”,交易流程跟平常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普通货物买卖交易的第一步便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其后才是付款与交货。

但是,疫情期间的交易,买家往往顾不上签合同就直接付款了。如果对方按照约定如期发货,那么没有问题。怕的就是合同没签、款已经付了,对方拒不发货,还倒打一耙声称合同没有双方盖章,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就如下面这则案例。

// 案例

2020年11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鸿恩公司与被告京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出售一批医用PVC手套,先付款后发货。由于双方距离较远,京盛公司盖章后,通过中间人将合同盖章图片转发给鸿恩公司的员工。鸿恩公司收到后,便支付了案涉货款,但被告京盛公司迟迟未发货,遂成本案纠纷。


这种情形下,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前述情形下,即使买卖双方没有盖章书面的合同,也已经达成买卖合意,卖家对买家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实质上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举个生活化的例子方便理解,甲到菜市场买菜,甲问店主“西红柿怎么卖?”,这是要约邀请;店主回复“4块钱一斤”,这是要约;甲说“那就来一斤”,这是承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前述案例中法院亦是从要约、承诺角度分析的,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原告没有盖章这一形式要件而予以否定,要结合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是否接受了该项履行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将加盖公章后的《购销合同》经过中间人转发至原告,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原告收到该要约后,向被告账户预付了货款,应视为原告通过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被告收到该笔货款,未提出异议,承诺随即生效,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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