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回重审通知开庭,等到开庭时,发现庭上坐着的是原一审法官,很意外。根据诉讼的回避原则,审理人员只能参加一个审判程序,该法官是否需要回避呢?
民事起诉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民事起诉的条件是: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请和事实理由、该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符合管辖规定。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情形则主要包括: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该进行仲裁、应由其他机关处理。
当事人起诉但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该受理的,上一级法院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那么,对于指令审理的案件,能否由一审法院原来的法官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有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二审和再审都是对前面的审理程序进行监督和纠错,因此不便于让原来的法官继续参与后续纠错程序,而经二审或再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表明在原来的审理中已经存在重大错误,也不应该再由原来的法官重新审理。因此,凡是参与过一个审判程序的法官,不能再作为其他程序的法官继续审理该案。
但对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被上级法院指令重新审理的案件,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原因是,在这类案件中,原一审法院对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二审法院指令审理后,相当于重新恢复到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因此指令审理和原一审程序不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原一审法官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本案。
上述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申1072号案例中得到体现,法院认为:“指令审理不同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原审程序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原审程序尚未完结,故不属于上述规定第3条的'一个审判程序’。恒瑞公司、吴建新主张原审合议庭成员组成违法,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经上诉后二审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由原来一审法院的法官继续审理。但原一审法官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该案不应该受理,而在上一级法院的要求下才被迫进行审理,由原法官继续审理可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并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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