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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竞争对手那里去上班,别人家的老板不再有权利限制

据报道美国FTC刚刚颁布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则:

FTC官网的公告

CNN的报道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on Tuesday voted to ban for-profit US employers from making employees sign agreements with noncompete clauses.

去年1 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声明称,拟在全国范围禁止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性条款。4月23日,FTC的五名委员三票赞成通过,宣布全面禁止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就是说,在美国,雇主在和雇员新签合同时,禁止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在中国也是非常普遍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索赔大额金钱的案例也不少,比如《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1]所作出的判决,就被要求赔偿100万元;当然其他案件如 陈**、深圳市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腾*公司与肖*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等判劳动者赔偿的金额都非常大。

一、看裁判数据

以下是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得到的近五年的数据:

案件标的额

虽然案件的绝对数量并不是很大,但对于个别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却比较高,比如附录1案件的中,劳动者被判赔偿用人单位100万元,对于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那些本身并没有从用人单位获得高额工资报酬的劳动者而言。比如1351号案例中,蔡某作为助理工程师入职宁**公司,在其工作一年多后离职,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远低于100万,而赔偿额达到100万,已经从事实上剥夺了劳动者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资料。这样的判决还是值得关注的和思考的。

二、人人都可以是竞业禁止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不必多说。高级技术人员一定程度上也比较好界定,比如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界定为高级技术人员应该争议也不大。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却是一个巨大的口袋。根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有扩大趋势,有些用人单位无论其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一律签订协议。甚至有保安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这些就显得有些可笑了。

竞业限制协议的本质在于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这应该作为判断竞业禁止的必要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比如(2021)闽09民终1351号案件中,员工蔡某入职为助理工程师,被判赔偿单位100万元。在其上诉中,明确提到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触何种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指“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员工能够接触、获取、掌握商业秘密,那么对其进行竞业限制,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该案中,法院并未对此上诉理由进行释法说理,而是强调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规定,并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裁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因其岗位必然接触公司的各种秘密信息,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其课与竞业限制义务,是有合理依据的。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员工,对其是否符合竞业禁止规定的主体条件,应有充分理由,足以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危险时,才予以认定。

劳动合同,名为合同,虽与买卖合同等使用相同的名字,但背后的含义其实并不相同。劳动合同并非平等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是用人单位一方对劳动者一方具有支配、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一方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这和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也因如此,劳动合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因此如果人人都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将使劳动者择业的机会减少,择业成本更高,甚至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相对较低的报酬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而言,竞业限制降低了劳动者的活力,也限制了社会的活力,最终会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

三、如果仿效美国,

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美国FTC全面取消竞业限制,会不会导致用人秩序大乱?在5名委员中,不同意该方案的2名委员也说,The two commissioners who dissented from the majority said they believed the rule to be “unlawful” and “won’t survive legal challenge.” 可能该项规则很难实施。而 US Chamber of Commerce 则说FTC涉嫌越权,要起诉它。

这也说明,该项协议规则充满争议和挑战,能否真的顺利实施,还面临未知数。

如果中国也和美国一样,取消竞业禁止规则会如何?单位该怎么办?

问题的核心还是要回归到商业秘密的本质上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在公司管理中全面落实。人员可以自由流动,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才是公司管理的根本。从社会而言,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有畅通的维权渠道,并且要以相对可接受的成本进行。

附录

1. (2021)闽09民终1351号

2. (2020)粤0305民初21635号

3. (2020)京0108民初18062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安徽财经大学校史馆上榜人物

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

大连理工大学MBA班法律专家讲师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案件、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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