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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 有多少财可以撤销要回来?


夫妻相爱,可以重来!而借离婚逃债,是老赖们通常的做法,逃掉的债其实也可以再回来。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在离婚协议中将全部财产均分割到夫妻非债务方的名下,从而债务方名下变得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若如此,债权人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非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借离婚将全部财产无偿分割到配偶一方名下,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解析

// 案情简介

杨某与邓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13年,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1万元,后迟迟不还。2017年,杨某将邓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认为21万为邓某个人债务,应当偿还,邓某妻子不需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钱。

后杨某得知邓某夫妇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均分给邓某妻子,遂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查明,邓某夫妇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7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1、子女安排:男孩邓某乙,3岁半,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10日支付,支付至孩子18岁,男方每月看望孩子一次。2、财产处理:新河嘉园房屋一套由女方拥有,其他财产无,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查,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为邓某及其妻子婚后购买,二人共同支付首付款、偿还按揭,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邓某夫妇婚后共同财产,邓某明知其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故意放弃其对涉案房产的财产份额,明显是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杨某的债权利益。

// 判决

撤销邓某夫妇《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新河嘉园房屋归属于王某的约定内容。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

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

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本案中,杨某的合法债权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撤销权案件中法院直接采信其对邓某夫妇享有合法债权。

2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邓某夫妇的婚后共同财产,二人婚后购买,邓某明知其对外负有债务,故意放弃其对涉案房产的财产份额,明显是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杨某的债权利益。

3

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

即,并非所有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均可以撤销,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在结果上达到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减少,造成其责任财产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的程度,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才能满足。如果本案中邓某名下还有其他房产、车辆或存款,则其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能认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夫妻间的赠与(无偿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首先要审查债务人的个人清偿能力是否因赠与事实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有其他强制执行而执行不能的案件,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中,邓某明显已经没有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还将其应得的房产份额全部分割给妻子,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权利,应当撤销。
 
另外,本案债务发生于2013年,邓某夫妇2011年结婚,2015年离婚,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后才形成的债务,即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在前,债务产生在后,则没有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空间。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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