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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名下两处宅基地,不符合一宅一户遭强拆?法院:违法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两处房屋。

一处是刘某在1980年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积120平方米;

另一处是刘某父母于1968年建造的,面积65平方米,1991年镇里办理统一的确权登记时,该房屋也登记在了刘某名下,但房屋一直刘某其父母居住。2008年,刘某父母去世,房屋便归刘某所有。

2018年,镇政府为了落实“三改一拆“政策,认定刘某有两处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一宅一户”的规定,于是在2018年3月,向刘某发出了《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你户名下有两处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宅一户的规定,现责令你拆除其中一户,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实施强拆。

刘某收到通知后,便立即去找镇政府,说明情况,但七天后,刘某再次收到了《强制拆除决定书》。随后,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强拆了曾经刘某父母居住的房子,刘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按照市场价值赔偿房屋损失65万元。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是否合法?2.镇政府是否应当赔偿,刘某要求的赔偿的65万元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建造于1968年,刘某自己居住的房子建造于1980年,虽然房屋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均建造于1999年1月之前,并且由人民政府确权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法律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应认定刘某名下的两套住宅均合法。

镇政府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未依法调查取证,便根据《土地管理法》认定刘某房屋不合法,并实施了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权获得赔偿。

对于赔偿金额,刘某要求按市场商品房100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但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置较为偏僻,且不是刘某唯一住房,因此按照市场商品房进行赔偿的主张不应支持。

法院委托了上海某评估公司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万。由于本案系违法强拆引起的国家赔偿,为了体现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酌情将赔偿额度提高为12万元,另外再有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2万元。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赔偿刘某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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