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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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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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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该项特别强调了审判与执行分开的原则,未经审判不得直接让配偶一方承担责任,更不得将其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原判决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再次由法院审判确定。申请人在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成功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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