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先看案例:(2021)豫01行初201号、(2021)豫行终775号)
职业打假人何某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眉山A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行政机关眉山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于2020年5月13日在新郑市龙湖镇C生活广场购买了标识为“眉山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高钙豆奶粉780克”、“A中老年无添加蔗糖营养麦片680克”各若干袋,以及“A高钙型豆奶粉800克”若干提,反映称以上食品均存在变造篡改生产日期情况。眉山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投诉后,我局安排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查,该产品确实属于眉山A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但是生产日期标注方式已经更改,和厂家所使用的生产日期标注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且我局己联系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协助进行调查该事件。”
随后,何某又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购买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上述事项,并向其提供了眉山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反馈回复内容。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回复函》称: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及新郑市D副食店(A 系列食品属于新郑市D副食店供货)存在编造生产日期的事实,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何某对此不服,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新政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新政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并要求新政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D公司经营“A系列食品”涉嫌违法行为,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事项。新政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认为,申请人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何某收到新政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向新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何某作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目的是获得奖励。何某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该调查处理行为及处理结果并不会对原告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老牛观点:
老牛认为何某尽管是职业打假人,如果其没有购买相关产品,只是发现了就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可以说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其购买了相关产品,具有了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如果相关产品存在违法情形,必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定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妥。因此,何某向新政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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