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其主张的加害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条件。本案实质上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赔偿请求人所主张的贵阳市政府不落实住房增量补贴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之下,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行申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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