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法院在开庭前一天临时通知取消次日的庭审,导致从重庆前往兰州开庭的律师损失差旅费。近日,这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该法院,索赔差旅费。这件事情在法律圈引起热议。
我们从法律角度具体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起诉是否合法。因为是民事诉讼案件,所以我们应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的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起诉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案件,还要看是否具备诉的利益、是否为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等等。
从该案起诉来看,起诉条件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前三个条件,但第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满足。
该律师的诉求为法官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交通费、住宿费的损失。《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需要讨论该诉求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的主张、抗辩进行裁判,而律师仅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对该案件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相同。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平等地位,故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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