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违法行为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更能彰显行政执法的温度。那么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分案源核查、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结案归档等阶段。笔者以违法情形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不予行政处罚能否不立案?
原则上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理由有两方面:一是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上来讲,行政处罚法并未对立案程序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未规定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要件的不予立案,仅是规定了在调查终结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要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案源核查阶段的证据能够符合以上三个要件一般很难,需要经过立案后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才能判断是否满足以上三个要件。
但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对不予立案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可以适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那么在市场监管领域案源核查阶段的证据及事实能够满足以上情形,可作出不予立案。
二、不予行政处罚能否不告知?
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这里所说的应当告知情形仅针对违法行为成立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依法需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从该法条来说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才需要告知,那么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笔者这里所说的是违法事实成立但仅是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等,当事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如果复核属实案件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如果不告知则将剥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能否直接结案归档?
不能,还应当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因此,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将相关教育的材料连同案件其他证据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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