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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政府该不该赔?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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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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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事实】

2017年5月22日,方某通过继承取得位于兰溪市××街道××村村七里××号××幢(登记于原告父亲方兰金名下,用地面积194.7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兰集建(xxx)字第xxx号)。2017年9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兰溪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何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方某未就房屋与兰溪市兰江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或安置协议。2018年9月2日,被告兰江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前,被告已将原告屋内可移动物品清点造册,并放置于何村村办公楼二楼内,通知原告领取,但至今原告未领取。

02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用地属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何村村集体所有,涉案房屋虽仍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但原告已通过法定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属集体土地,因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现被告兰江街道办事处虽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施涉案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工作,但法律未授予其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所属房屋的职责。且被告在未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告的涉案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合法财产因被告强制处理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主张赔偿。对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被告兰江街道办事处可就2018年9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对其造成的损失与原告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被告应当根据当日原告户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对原告合法财产损失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金额应不低于原告依照正常征收程序所能获得的补偿,综上,对原告的诉请中合法有据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无相关依据部分,难以采纳。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中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方玉红位于何村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方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负担。

二审法院观点:上诉人方某系案涉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其已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和方玉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该房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包括房屋损失及房屋内相关物品的损失等。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形,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诉人既可以提供类似价值的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为有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所建设土地的性质是村集体所有,但当事人通过合法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征收,但是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地上房屋的拆除也应该遵循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征收也应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情况,直接拆除案涉房屋显然程序和实体均违法。通过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政府该赔偿?赔偿标准就是: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类房屋既可以提供类似价值的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但要遵守,对上诉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所以,大家在遇到通过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作者 陈泽彬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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