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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位多停一辆车要交停车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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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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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车位上多停一辆车,

还需缴纳停车费?

一气之下,

普洱这位业主便把物业公司

和该小区的地下停车管理系统运维公司告了

2017年3月,朱女士购买了普洱市某小区内一个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并于2020年取得该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因位置较为宽敞,一直以来,朱女士将自己家的两辆车都停放在该停车位上。

2023年2月,朱女士接到物业公司通知,要求停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她的另一辆车为临时停车,需要缴纳停车费。

朱女士找物业公司理论,认为自己购买的车位已办理了产权证,并按时缴纳了物业费,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自家的停车位。物业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地下停车管理系统默认“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辆”,故不能让朱女士家另外一辆车免费停放。且停车管理系统由另一家运维公司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地下停车管理系统运维公司表示,一个车位只能停一辆车是物业公司的规定,其只是执行物业公司的规定。

在三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朱女士将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的地下停车管理系统运维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运维公司不得妨害其对车位的使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存在多种规格的地下停车位,如普通车位、大客车停车位、子母车位以及本案当事人朱女士购买的长车位。经测量,朱女士的车位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足够停下两辆车,且并不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作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人,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和停车场管理使用者,为方便统一管理制定了管理办法,但规定的初衷和目的应是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提升商业区内业主居民的生活品质等,不得对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的物权进行限制。即在朱女士家同时纵向停放两车未对其他业主带来不便时,物业管理方不得以管理秩序为由限制朱女士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最后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管理系统的运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道闸系统为朱女士及其家人所有的两辆车录入车辆免费放行、停放信息,退还收取朱女士及其家人的临时停车费153元。运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地下停车位的管理系统运维公司,均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自身需求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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