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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合法性及少批多占等问题不属信息公开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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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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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合法性及少批多占等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

某市街道办事处某村征收的用途,征收的面积,征收地类,土地权属等信息。某市资规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认为,许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非文件名称,而是土地征收中相关文件所载明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某市人民政府[2016]第89-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向许某予以公开。该公告内容包含许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某市资规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向许某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此,某市资规局针对许某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41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许某所提出的原审法院未审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合法性及少批多占等问题,因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征收问题不属于审查范围,许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陕行申1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许某诉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市资规局)、某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陕71行终2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许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对某市资规局向其提供的附件[2016]第89-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核实,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2004]46号《某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的方式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证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如果某市资规局提供的信息正确,那么该征收部门就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对该情况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按照其一审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申请人某市资规局答辩称:1.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就许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市资源告字(2021)第120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2048号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2.其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3.12048号告知书对许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许某因不服某市资规局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12048号告知书的市政复决字[202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1号复议决定)而提起的复议共同被告之诉,结合原审判决及许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应当审查的核心问题是某市资规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许某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市街道办事处某村征收的用途,征收的面积,征收地类,土地权属等信息。某市资规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认为,许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非文件名称,而是土地征收中相关文件所载明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某市人民政府[2016]第89-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向许某予以公开。该公告内容包含许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某市资规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向许某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此,某市资规局针对许某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12048号告知书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41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许某所提出的原审法院未审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合法性及少批多占等问题,因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征收问题不属于审查范围,许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许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涂道勇

审判员 张慧颖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鱼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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