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出借人未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共同经营...
最高院:出借人未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共同经营的公司、夫妻另一方未在借款对账单上签字,但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同为某家公司股东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并且夫妻之间存在大量资金流转情况的,可以认定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崔根志与胡忠阳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西安栋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存在共同经营行为。案涉银行转账明细显示朱琳与崔根志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胡忠阳与崔根志之间亦存在大量资金流转。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崔根志和胡忠阳的夫妻共同债务,崔根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胡忠阳、崔根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25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后能否基于另一方的数次还款行为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配偶从单方经营受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所指的共同经营
最高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新法下夫债是否要妻还?最高院最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六问六答
最高院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确认之诉的时效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