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花鬘、香、涂香学处 来自欢喜觉悟 00:00 14:17
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戴持、涂抹、庄严原因的花鬘、香、涂香学处!
答:前面的《阐明胜义》解释:“花鬘(mà là )”为任何种类的花(环)。其他复注再补充:无论有系绑的花,或没有系绑的花都属于花鬘。
“涂香(vilepana)”是指为了使自己的皮肤有香味、有吸引力,把香料捣碎后所准备用来涂抹的香粉。
其余的香粉、(香)烟等一切种类的香为“香(gandha)”。
所以凡是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摹仿大人物而戴持花环、花束,涂抹各种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妆品等以装饰自己即犯此戒。有长老认为,受持此戒者也不可以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手表等装饰物。
这条戒有三种构成要素:“花环等其中之一,没有允许的因缘,戴持、涂抹或装饰。”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 由于皮肤病而涂抹药膏等时,而药中有香味者。
2. 为了供佛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疯狂者; 4.心乱者; 5.极度痛苦者。
18.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高、大坐卧具学处!
答:所谓的“高、大坐卧具(uccà sayanamahà sayana)”《律藏》提到以下二十种:
1. â sadiü 高床、椅:床、椅的脚超过(规定的)尺寸。
2. Pallaï kaü(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
3. Gonakaü长毛的大毛毯,据说该毛超过四指宽。
4. Cittakaü彩绣猛(兽)的羊毛制毯。
5. Pañikaü(纯)白色的羊毛制毯。
6. Pañalikaü 绣花丛的羊毛制毯,又称希腊(Yonaka)、泰米尔(Damiëa)大衣。
7. Tå likaü只装填棉花的床、椅,或装填棉花的床单、垫被。
8. Vikatikaü彩绣狮子、老虎等的羊毛制毯。
9. Uddhalomiü单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0. Ekantalomiü双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1.Kaññhissaü缝上宝(石)的蚕绢制敷具。
12. Koseyyaü缝上宝(石)的蚕丝制敷具;纯蚕丝的敷具则是可以(使用)的。
13. Kuttakaü适合十六位舞女站着而跳舞的大羊毛制毯。
14. Hatthattharaü铺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Assattharaü铺在马背上的敷具。
16. Rathattharaü铺在车上的敷具。
17. Ajinappaveõ iü用羚羊皮缝成床的尺量大之皮敷具。
18. 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ü咖达利鹿皮的顶级敷具-有称为咖达利的鹿皮,这即是最上等的敷具之义。据说是将咖达利鹿皮缝在白布上而缝成的。
19. Sa-uttaracchadaü即覆盖在红色天蓬上面或系绑在上方的敷具之意。即使系绑在白色天蓬的下面,若是佛陀所不允许的敷具,则不适合使用;不是不允许的敷具,则是可以使用的。
20. Ubhatolohitakå padhà naü床的两边〔头〕有头枕和脚枕的红色枕,这是不允许的;假如只有一枕,而且尺寸是适当的,即使两侧是红色、莲花色或彩色的,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超过尺寸的大枕头,则是佛陀所禁止的。
由上面所列的内容可知,所谓的“高、大坐卧具”并不是仅限于床、椅,而是包括床、椅、床垫、椅垫、床单、地毯、坐垫等,所以我们译为“高、大坐卧具”。义注提到:上面的高床、椅(1. à sadiü)和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2.pallaï kaü )为高坐卧具;其余的为大坐卧具。
是不是所有的高床、高椅、大毯子都不可以坐卧呢?并非如此。正方形的椅子(à sandika)即使脚高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也是佛陀所允许的;七支椅(sattaï ga)即使脚高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也是佛陀所允许的。对比库而言,佛陀允许除了`à sadiü '、`pallaï kaü '、`tå likaü '(即上面的1、2、7)外,比库们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并且由他们所铺设的大坐卧具,但不得卧;即使高大的说法座,比库也可以坐。
在了解了上述的内容后,我们列出佛陀所允许的坐卧具:
1. 低的床、椅子或凳子等。
2. 除了正方形的椅子和七支椅外,床椅底部的框架不算,脚部不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之床和椅子。
3. 假如获得上述二十种高、大坐卧具,佛陀允许:高床、椅(1. à sadiü )锯断脚部后;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2.pallaï kaü )锯掉猛兽后;装填棉花的床、椅(7. tå likaü )拆掉棉花做成枕头后可以使用;其余的十七种可以作地敷具使用。
4. 铺设在床和椅子上的床垫、椅垫用布或允许的皮革做表面,里面可以装填羊毛等各种毛、树叶、树皮、草、布,但不可用人毛、达子香(tà lãsa)叶和棉花来装填。
5. 铺设在地上的地毯、毛毯大都可以使用。
6. 皮革可以铺在地上当坐垫。
须要特别注意的是:床单、垫被、弹簧床、椅垫、蒲团,假如是装填棉花的,则是不允许坐卧的;但装填棉花的床垫、椅垫若是固定而无法取出的,有些长老认为,在俗人家里是允许坐的。
这条戒有二(三)种构成要素:“是高、大的坐卧具,(高、大坐卧具
想,)坐或卧。”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 正方形的凳子、七支椅脚部过量者。
2. 除了`à sadiü '、`pallaï kaü '、`tå likaü '(即上面的1、2、7)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并且由他们所铺设的大坐卧具,但不得卧。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19.问:可否请尊者再解释离接受金银(钱)学处!
答:所谓的“金(jà tarå pa)银(rajata)”为金和银,而且也包括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通用的货币,这些都属于金、银。有些长老认为: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也不可接受、捉持。
所谓“接受(pañiggahaõ a)”并不只是用手接受才犯戒。疏抄提到“接受”,有经由身、语、意的方式。由身的方式有用手等接受、捉取,用手势等命令他人接受;由语的方式有口头接受、命令他人接受、捉取;由意的方式有未经身语的拒绝而同意收下、放在近处。假如有人拿钱给他,即使他没有用身或语词加以拒绝,而以清净心决意:“这是我们所不允许的”,这就不算同意收下。因此,受持此戒者不可自己捉取、接受,令人捉取、接受,也不可以同意放在近处或收下。
复注进一步指出:由上可知,这十学处的受持是在家与出家者相同〔共通〕的。虽然《阐明胜义》提到:“一切(前八学处)是(近事男)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而最后的(第十学处)只是属于诸沙马内拉的。然而《清净道论》提到:“五学处是近事男(与)近事女的常戒,若有能力(则增)为十(学处)。
这条戒有三种构成要素:“金、银等的情况,为了自己,捉取等其中之一。”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 在寺院或居住处,捡到他人所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着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
2. 疯狂者; 3. 心乱者。
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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