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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注道德经述成·德经·其安易持章第六十四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苏辙:方其未有,持而谋之足矣。及其将然,非浮而散之不去也,然犹愈于既成也。故为之于未有者上也,治之于未乱者次也。

原成: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运动必然产生结果。产生的结果是以“道”做为唯一标准的,人无法去改变结果。

运动分为“始”、“壮”、“究”三个过程。在“始”之前,万物未萌未形。在“始”之初,万物已萌已形,但其脆弱。当人以主观能动性参与自然活动时,“始”的前后阶段,即未萌未形、初萌初形,是人参与自然活动的最佳阶段。老子所谓的微明、袭明、妙要等皆是这个阶段的产物。所以曰:为之于其无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

苏辙:治乱祸福之来,皆如彼三者。积小以成大,圣人持之以无为,守之以无执,秘能使根自生,使祸自亡。譬如种苗,深耕而厚耔之,及秋自秾。譬如被盗,危坐而熟视之,盗将自那。世人不知物之自然,以为非为不成,非执不留,故常与祸争胜,与福争赘,是以祸至于不救,福至于不成,盖其理然也。

原成:履霜坚冰至,自然之理也。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运动必然产生结果。木、台、高,此三者皆是毫末、垒土、足下的运动结果,是“大少之多,报怨以德”运动方式产生的结果。

毫末生之,必至合抱之木。垒土积之,必至九成之台。凭足行之,必至百仞之高。此三者皆是理之自然,非人之主观意志所能更改结果。人可以凭借主观意志参与自然的活动,可以加速、延缓、甚至中止事物的发展进程,但人终究无法凭借主观意志更改事物的发展结果。万物皆遵循“道”做为唯一标准,人的主观意志只是万物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辅助手段而已,并不能依据人的主观意志来改变万物的发展结果。当人以主观意志放弃对万物的辅助,而想通过“为之、执之”的手段以外力胁迫的方式,以达到改变万物发展结果的目的时,得到的只是败之、失之而已。

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苏辙:圣人知有为之害,不以人助天,始终皆因其自然,故无不成者。世人心存于得丧,方事之微,犹有不知而听其自然者,及见其几成而重失之,则未有不以为败之者矣。故曰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原成:以接受万物的有差别存在为“始”,以接受万物的发展结果为“终”,此谓之慎终如始。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接受运动必然产生结果,谓之慎始。接受产生的结果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遵循“道”做为唯一标准产生的结果,谓之慎终。知晓运动必然产生以“道”做为唯一标准的结果,此谓之慎终如始。慎终如始则无恒于其且成之虑,故无败事矣。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苏辙:人皆徇其所歌以伤物,信其所学以害理。圣人非无歌也,歌而不欲,故虽欢而不伤于物。非无学也,学而不学,故虽学而不害于理。然后内外空明,廓然无为,可以辅万物之自然,而待其自成矣。

原成:人是“自然之我”与“现实之我”的矛盾体存在。“自然之我”,谓之身体,“现实之我”谓之自我意识。“自然之我”欲“现实之我”所不欲也,故曰外其身而身存。身不能存,货何用之?故曰不贵难得之货也。复,除也。“自然之我”学“现实之我”所不学也,故曰退其身而身先。身不能洗,何垢不存?故曰除众人之所过也。

“道”衍生并约束万物,万物以“道”做为唯一标准。人是自然的产物,亦应当以“道”做为唯一标准,而不是以好恶主导的主观意志来约束自身。思想上接受“道”的约束,称之为居无为之事。行为上不以好恶主导的主观意志干预万物,称之为行不言之教。以主观能动性参与自然的活动,称之为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君合此三德,则谓之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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