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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注道德经述成·德经·古之善为道者章第六十五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苏辙:古之所谓智者,知道之大全,而览于物之终始,故足贵也。凡民不足以知此,而溺于小智,以察为明,则智之害多矣。故圣人以道治民,非以明之,将以愚之耳。盖使之无知无欲,而听上之所为,则虽有过,亦小矣。

原成:明,昭也(阐明,表明)。愚,寓也。老子言“寓民”而非“愚民”。

运动必有结果产生。民众发出的声音就是一种运动,一种不可见的“无”运动,这种运动推动着社会发展。治理者的运动就是如实地把民众所要发出的声音产生的不可见结果变成可见的结果呈现出来。故曰“寓之”。

苏氏言“凡民不足以知此,而溺于小智,以察为明,则智之害多矣。”乃是“罪民”之说,有失于自然规律。

“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即是“将以愚之”之义。老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喜欢眼见为实,而不关心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所以要尽量展示百姓需要的结果,而不是把还没有实现的计划,展示给民众。

不要去表现自身的功绩,百姓会根据结果来给予你应得的荣誉!

民知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

苏辙:吾以智御人,人亦以智应之,而上下交相贼矣。

原成:知,犹智也。知,犹主也。当治理者不能涵盖民众的诉愿时,民众就会自已寻找诉愿的发泄点。当治理者以好恶为导向的主观意志胁迫民众时,民众会将诉求演化为自我意志,并会以多种形式将自我意志展示给治理者。上下交相害,故曰贼。

不能把结果呈现给民众,不能听取民众对结果的态度,是藐视民众的智慧。以一已之智,去应对千万之智,没有不以失败告终的。

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楷式。能知楷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

苏辙:吾之所贵者德也,物之所责者智也。德与智固相反,然智之所顺者小,而德之所顺者大矣。

原成: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运动必有结果产生。民众的自我意志是不会消失的,这种自我意志是一种看不见的运动,如果这个运动的烈度超出限度,就必定会产生出结果来,而这个结果必定是以“道”做为唯一标准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对于治理者而言,这将是不可控的大畏。

把代表民众自我意志的不可见运动,寓于代表邦家意志的不可见运动中来,则运动的最终结果将是邦家意志的呈现而非民众意志的呈现,此谓之玄德。

物,人或物的泛称。此处的“物”借指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当人以主观意志来约束自身时,期望运动的结果是符合主观意志的结果。事实却是这样的,万物皆是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接受“道”的约束。万物通过运动产生的结果,只能符合“道”的要求,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人与万物一样是自然的产物,所以万物不会接受主观意志的约束,并把主观意志做为唯一标准。万物这种对待“道”与人主观意志的差别,是超出主观意志者意料之外的,故老子称之为“与物反矣”。

当人在思想上接受“道”的约束,接受“道”是万物的唯一标准,并将主观意志从以好恶之心为导向,修正为以“道”为导向时,老子称之为“大顺”。

一条溪水注入大海,它将与大海一起波涛。而在溪水寄寓于大海之前,溪水有自身的起伏。治理民众亦然,故老子曰“非以明之,将以寓之”。此乃理之自然,凡物皆然。

苏氏言“然智之所顺者小,而德之所顺者大矣。”此处的“智”,即是“与物反矣”的“物”,即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万物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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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可参阅作者的“道德经原成”系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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