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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时间:2009年05月25日

 

 

辽委办发[2004]40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

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14日    

 

 

 

 

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

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购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所在城市房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稳定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2001年1月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和工资收入自主购买住房。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根据所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五)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到2000年底,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分别达到8%。住房公积金在保证职工按规定支取的前提下,用与职工购买、新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积极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六)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和单位住房基金及专用账户。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即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省直机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和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机关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均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省财政厅建立省本级政府住房基金。省本级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预算、申请、审批、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省本级政府住房基金覆盖范围之外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省本级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外的单位在省直住房委员会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设本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和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对单位住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将开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必须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中登记和核算,不得另行开立银行账户。

职工申领、划转购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未经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人民均不得支付。

三、建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七)对新职工采取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测算,并分摊的职工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发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分户”,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定期公布。

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按致公党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计发。2001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40。新职工如已享受了福利分房则视为有房老职工,不能享受按月住房补贴。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与老职工一样,正常缴存。新职工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已存储的按月补贴本息和住房公积金本息。

(八)对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无房老职工领取按月住房补贴须符合如下规定: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均未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包括支付采暖费等形式的住房福利。有房面积为零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实际有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有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一次性补贴实行轮候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顺序。职工用自有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或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时,可在轮候制前提下,经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不再以划拨形式支付,将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给购房职工个人。

(九)老职工有房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的住房建设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器货币补偿金额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设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自主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内房屋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所垢住房面积);

6.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计算的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经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两处以上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发放购房补贴。

(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按标准核定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之和。根据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因素决定年度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标准,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平方米760元;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7元。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为购房工龄(即1993年底之前的工龄)。

(十一)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方式。职工购买住房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届时补贴标准领取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一次性补贴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2000年底前职级面积标准÷32×职工2000年底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公式中的“32”为职工平均工作年限。

无房老职工在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致公党月基本工资乘以年度月补贴系数计发。2001年按月补贴系数为0.40。无房老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分户”比照公积金管理。

(十二)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按届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法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有房面积)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在发放时一次结清。工龄未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可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在购房同时办理住房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预支差额年限的购房一次性补贴,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省直机关,须由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尚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职工如不能偿还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应迁出所购住房。

(十三)单位计算、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时,另加补贴总额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已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功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补贴。

(十四)啊职工住房补贴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正副厅局级及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40平方米;正副处级及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05平方米;科级、科级以下和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人员85平方米;新参加工作职工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红军、抗日、解决战争时期的老同志,可在原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职工取得住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十五)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房管机构转制资金)中划转解决。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公务员管理的省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除财政拨款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不包括除财政拨款外有其他收入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支出的人员)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视当天财政的财力状况确定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资金额度,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原则上财政部予补助。其他行政和各类事业单位、省属高校和企业用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公益金支付,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凡有非税收入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以按非税收入资金总额1%-5%的比例划入本单位住房基金账户,作为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

(十六)省本级政府住房基金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将本部门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情况、各部门住房状况以及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单位住房资金划转情况,审批确定住房补贴年度计划。同时,要把住房补贴纳入单位住房基金预算,严格执行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十七)申请购房一次性补贴的职工,须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十八)职工调动工作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购房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移交。职工住房补贴账户转入新单位(法国新单位的暂时封存账户),住房补贴由新单位继续计发。

(十九)住房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四、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改革,进行住房普查,建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档案,为住房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二十)稳步提高现有公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所在城市同步。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可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一)继续出售公有住房,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与成本价接轨。出售现有公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和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二)开展住房普查工作,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直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普查基础上,建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二十三)在进行住房清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纠正违纪违规情况的基础上,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五、改革省直机关职工住房供应方式

(二十四)停止对各单位住房建设拨款(已批准的在建工程除外),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近期可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批准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省直机关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出售。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建设成本按七项因素构成确定。

(二十六)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廉租住房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定价,租住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

(二十七)加强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改革房屋管理体制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二十八)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本级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

(二十九)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实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房改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等行为。

(三十)对未按规定管理和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省直机关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还要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负责人相应处罚。

(三十一)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会同各部门纪检机构要加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党员干部在房改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查、纠正和处理。

七、附则

(三十二)本方案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省直企业参照执行。地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和省内其他城市的省直单位执行所在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补贴标准,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三十三)本方案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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