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现代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法学院、医学院、商学院皆为职业学院,有别于不论实用与否纯粹探求知识的理学院、文学院等院系。
因应各地教育制度与学院传统的不同,各院校的法学博士的学位名称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一般所属学制简述法学博士 Doctor of Laws LL.D. 以科系名称直接套用于学位名称的学院。法学哲学博士 Doctor ofPhilosophyin Law Ph.D. 以哲学博士为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较常见于英式制度院校,包括香港及澳大利亚的大学。法学文学博士 Doctor of Letters in Law D.Litt. 以文学博士为非理学之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法律科学博士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美国法学院所开创的博士学位命名,由于不少地方的法学教育均有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因此此学位亦已见于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的大学。
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第一个基础学位名为“Juris Doctor(J.D.)”,而该学位并非博士学位但将之译成中文却又确实是“法学博士”的意思,因为曾为不少非英语系地区带来麻烦。但由于多个语言中“法学博士”在该语言的社会中早已明确为“法学学科的博士学位”,因此不少遇上此问题的地方均另外再为J.D.定名。然而在为J.D.定名以前,有不少地区或院校为明确区别J.D.与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会以该学位的正式名称作硬性翻译,例如将S.J.D.定为“法律科学博士”(如上表),虽然从意义上上表所述之四种名称均为法学博士学位,但硬性翻译在不少地方均已约定俗成。 在中文,不论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均有过将J.D.与其他法学博士学位均译作“法学博士”的情况,为避免两者之混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曾经研究解决办法,现时,J.D.的官方中文译名为“法律博士”。
一般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 在入学要求上,各院校规定不一,较常见的是要求申请人须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或为法学硕士学位课程之应届毕业生。
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法学院、医学院、商学院皆为职业学院,有别于不论实用与否纯粹探求知识的理学院、文学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J.D.)是美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第一个学位,设立的目标是为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学术和职业的训练。J.D.学业完成时间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申请者需要具备学士学历,但申请者的学士学历不需与法律有关,念文学或理工学士者皆可申请J.D.学位课程,一般不必写论文,修毕学分数即可获得J.D.的学位。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学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的先决条件。 拿到J.D.后,才得申请法学硕士班,日后取得法学硕士(LL.M.)的学位,接着才能申请法学博士班,写出论文并通过口试,取得法学博士(S.J.D.)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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