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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各级官员是怎样考核的?

清代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即实行一年一考,三考为满。所谓考察,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对地方官吏的考察称为“大计”。清代考察具体工作由吏部清吏司主持,清朝政府总结了明朝后期考核制度松散、官吏贪污成风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封建官吏的考察标准。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四格八法”制度。“四格”包括“才”(才能)、“守”(操守品德)、“政”(工作态度)、“年”(年资)四个方面。对四格的评价基本上按照“好中差”分三个等级,即“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单就形式内容来说,已是比较全面的了。“八法”与明代类似,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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