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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18 10:51    来源:繁昌纪检监察网  


繁昌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提高履行职责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考察被评价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和成效。

第三条 实行考核评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集中评价,重在考察平时,突出工作实绩,年末综合分析日常工作及重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结合民主测评等成绩汇总生成年度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包括:

(一)各镇纪委、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二)“公检法”等各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直纪工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纪检监察组;

(三)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纪检监察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镇纪委书记、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二)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县直纪工委书记、县自然资源规划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派驻县委办、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派驻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正职;

(五)县纪委监委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

(六)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和干部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在全面考核评价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执纪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八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纪检监察机构只排名不定等次;对纪检监察干部,分类别层次排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考核对象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干部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或廉洁自律意识较差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或在年度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过失的;

(三)其他不符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要求的。

第四章 纪检监察机构的考核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由领导班子测评和机关部室测评两个部分组成,综合季度评价与年度评价结果,折合计算成机构和个人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 每季度对第四条第一、二、三类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00分,其中: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评价分值为30分。其中书记(主任)评价分值为10分、副书记(副主任)评价分值为10分、常委(委员)评价分值为10分。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评价分值为70分,分配为:综合性工作5分,组织宣传教育工作5分,党风政风监督工作10分,信访受理工作5分,审查调查工作25分(由对应联系部室进行评价),案件审理工作10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10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00分,全年合计为400分。

第十二条 每季度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对第四条第四类评价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分值为100分。其中书记(主任)评价分值为30分、副书记(副主任)评价分值为30分、常委(委员)评价分值为40分。

全年合计为400分。

第十三条 每项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没有评价的视为弃权。

分值计算:基准分100分,各评估主体评估分=(“好”个数×100+“较好”个数×80+“一般”个数×60+“弃权”个数×2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第五章 纪监察干部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第五条第一、二、三、四类评价对象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依据本办法对上述科级领导干部所在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得分(400分)。

(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民主测评(500分)。其中: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为200分,同级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其他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

(三)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性工作实绩表现进行评价(100分)。

上述三项合计为1000分,具体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五条 对第五条第五、六类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依据本办法对上述干部所在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得分(400分)。

(二)根据全县公务员考核安排,召开会议对上述第五、第六类干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折合到个人年度考核综合成绩(500分)。其中: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为200分,第三、第四类考核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同类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

(三)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性工作实绩表现进行评价(100分)。

上述四项合计为1000分,具体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章 考核程序和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年度或季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入考核范围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书面形式总结本机构季度或年度工作开展主要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每年度以书面形式总结自己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既要充分体现工作业绩,也要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机构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应于述职评议会前报县纪委组织部留存。

(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每季度或年度集中或分别召开述职评议会,有关参会人员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三)县纪委组织部对民主测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提请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召开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根据年度考核分值计算情况,研究确定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考核排名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报经县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全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评价工作,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承办。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在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良好、一般的,在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较差的,经专项考察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诫勉谈话;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且均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对象表彰奖励等事宜,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提拔、交流任职的科级干部考核,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提拔任职。每年9月30日(含)前提拔任职的,按照现任职务考核;之后任职的,按照原任职务考核。

(二)交流轮岗。每年6月30日(含)前平级转任的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考核;之后调入的,按照原任职务考核。

(三)系统内外。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交流任职的干部,每季度的考核评价分值在年度内连续计算;从系统外调入的干部,考核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季度实际考核得分平均值折算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或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人员的等次评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外,还需执行中央及省市县委的有关考核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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