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前会见权”不证自明 --死刑犯权利系列谈之一
“刑前会见权”不证自明
--死刑犯权利系列谈之
傅达林

    法治越发展,死刑问题越成为社会焦点。在中国,死刑存废之争或许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期,但承认并尊重死刑犯的应有权利,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融入更多的生命伦理因素,当是文明社会的共识。 

    死刑犯的权利,是一个现实且迫切的社会问题,从人们近来对“刑前会见权”的关注可见一斑。记得很多年前,四川资阳的张某因制造冰毒被判死刑,媒体报道他死前唯一的愿望是和妈妈合张影,但因为“不符合看守所规定”被拒绝。当时读到这则新闻,心中的感觉是冷冰冰的,一种说不出的苦楚。若干年后,我再次从邱兴华案中感受到这股心绪。当身负11条人命的邱兴华临刑时,不知道他的内心有没有想过见见自己的妻儿,但对其妻何冉凤而言,未能见丈夫最后一面的遗憾或许终生都难以抹平。 

    在现行保留死刑的法律框架内,死刑犯当死是一个合法性问题,而死刑犯如何走向死亡则是另外一个正当性问题。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应缺乏对生命伦理的关怀。因为对待死者的方式,更能折射生者对生命的态度。正是这种生命的伦理,构筑起我们关注死刑犯权利的道德根基。 

    从人性的最基本情感出发,死刑应当在一种能够被接受的条件下执行,这种可接受的条件即是合乎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基本生命伦理。最近“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之一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事件,之所以引起网民如潮关注,并非他们主张废除死刑,而是对死刑执行中漠视生命伦理感到不满。在人们心中,再罪大恶极的死刑犯,临刑前见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代一下后事,乃是他们及其亲属感情上的最后需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在人性认知的范围内,一个将死之人与家属见“最后一面”,具有同吃饭睡觉一样的天然正当性。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不仅没有明示“刑前会见权”,反而易将司法机关导向行刑后而不是行刑前通知家属。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这一解释相对比较合理,确立了法院在送达文书时的通知义务,为安排会见预留可能的时间。但在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中,则又将告知的时间模糊规定为“执行死刑前”,并且对是否通知近亲属以及如何通知缺乏明细规定。其结果是容易带来法院在行刑验明正身时才告知,对近亲属则退回到之前的执行死刑后才告知。 

    在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契约中,即便死刑的合法化意味着公民将生命权托付给了共同体,也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有尊严地走向死亡的道德权利。作为一项不证自明的天然权利,死刑犯的刑前会见权不能指望司法解释,而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示,增加“死刑犯和家属临终告别”及“家属获知执行日期的知情权”等内容。让死刑犯刑前会见家属,能够让死者得到最后的慰藉,也让生者心灵归复平静。(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死刑犯会见亲属为何这么难?
【思辨】死刑犯的生育权争辩
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各国怎样处决死刑犯?美国注射!我国做出改变?此国做法最残暴
执行注射死刑时,一针没扎死怎么办?
日本女性罪犯,死刑时竟还要做这种事,“特殊待遇”令人不齿!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