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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TD></TR>
 
作者:更新时间:2009-12-03文章来源:点击数:

   

  

  200744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0761日起正式施行。该《处分条例》被称为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现对《处分条例》解读如下:

  一、何谓《处分条例》处分?

  《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指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性惩戒措施。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它是专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适用的,故又称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由于它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措施,所以又称为纪律责任方式。

  二、《处分条例》的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区别与联系?

  在《公务员法》出台前,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称为党纪处分,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称为行政处分或者政纪处分,二者习惯统称为纪律处分。实施《公务员法》后,由于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类机关,因此,对公务员的处分不能再用“行政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只能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统称“处分”。据查,在某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行政处分”的说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第7章法律责任的11条规定中有5条是处分的规定。如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所说的“行政处分”其实指的就是《处分条例》中的“处分”。

  三、《处分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处分条例》共7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

  四、《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五、《处分条例》处分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严格规范《处分条例》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行政惩戒制度、做好处分工作的前提。《处分条例》第二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根据这条规定,对设定处分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当适用《处分条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处分主要依据《处分条例》设定

  第二,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效力高于《处分条例》。如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等,对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其处分的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所以,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对当受到处分的幅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处分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第三,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处分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导致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处分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

  第四,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在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这里所谓的补充规定,是指对《处分条例》第三章中没有规定的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的处分幅度作出规定,而不得以地方或行业的特殊情况等为借口,对《处分条例》第三章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的处分幅度加以变更。二是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不能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这些部门凡是涉及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都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六、《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首次在处分规定中明确对机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根据此规定可见,《处分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批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七、退休公务员是否适用《处分条例》?

  《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按照规定相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具体情况包含两种:

  第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曾经规定,可不做处分决定,按照其所犯错误受到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决定: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降低其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二,对于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受到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八、新录用公务员是否适用《处分条例》?

  《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该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因此,对新录用公务员适用《处分条例》。由于对于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可以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对于不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新录用公务员,一般不再给予撤职以下处分,而采用取消录用资格的办法处理。如果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提前离岗公务员能否适用?如何处分?

  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公务员管理。不论在离岗前违犯行政纪律,离岗后被发现;还是离岗后违犯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的,都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十、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给予处分?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十一、《处分条例》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处分条例》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处分的原则。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规定,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由于公务员处分制度是一项准司法制度,因此许多法律通用原则在处分制度中都是适用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基本原则有:(1)公开公平原则;(2)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实事求是原则;(4)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原则;(5)适用处分一律平等原则;(6)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7给予公务员的处分,当与该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原则;(8)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9)回避原则;(10)处分权限法定原则;(11)类推原则;(12时效原则等。

  掌握处分的原则非常重要,它是能否正确对公务员实施处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公务员具体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给予何种处分没有规定时,要按照原则的要求,采用类推确定具体的处分幅度。在使用类推时,更要通过准确掌握和领会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求,才能依法实施恰当的处分。给予公务员的处分,当与该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原则、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和类推原则是公务员处分制度特有原则。

  十二、《处分条例》处分的总体性要求是什么?

  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实清楚,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认定要给予公务员处分的违法违纪事实是真实存在,违法违纪的程度及危害性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既没有捏造违法违纪事实,又没有夸大违法违纪事实,更没有任意淡化或缩小违法违纪事实。

  证据确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认定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的证据充分、真实,并已查证属实,对于不能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事实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不能作为依据。

  定性准确,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查证到的违法违纪事实,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

  处理恰当,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时,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的轻重一致起来,处分既不能畸轻;也不能畸重。

  程序合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既不能越权,又不能简化程序。

  手续完备,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在手续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必须履行的手续

  十三、如何理解处分中的时效原则?

  规定时效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在处分上久拖不决,要求行政机关在给予违纪公务员处分和受理其申诉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时效要求,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不能超越时效规定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涉及公务员处分时效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作出处分决定的时效《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是硬性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追究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处分条例》没有规定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追究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给予处分的追究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就可以给予处分。如一个公务员,20年前有违纪事实,现在也可根据当时的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在制定《处分条例》过程中,也曾经设定追究期限,但考虑到不利于严肃纪律,而且难于把握等原因,最终在《处分条例》中没有涉及。

  三是处分期限规定。《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都规定,警告处分期是6个月;记过处分期是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是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期是24个月。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处分期限与《暂行条例》实施阶段的规定相比,略有变化:记大过由原来的12个月变为18个月,降级由原来的12个月变为24个月。

   四是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规定。《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是公务员受到处分后的申诉时效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六是原处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的时效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是受理申诉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时效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如何处分?

  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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