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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查快结的六个谈话取证原则

案件快查快结的六个谈话取证原则

2014-08-11 09: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田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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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取证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常见、最重要、最直接的调查手段之一。科学合理开展谈话取证工作是快速、高效、优质地查办违纪案件的关键因素。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依纪依法安全办案要求,贯彻落实查办案件“抓早抓小,快查快结”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谈话取证工作的重要作用。谈话取证工作不是“拉板车”,而是“弹钢琴”,要遵循一定的科学规律,快速突破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将其由“对抗怀疑”的心理状态转化为“配合供述”的心理状态,促使其积极主动如实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为此,应在工作中把握六个原则。

把握法纪原则 做到“以理服人”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而言,最重要的原则是依纪依法办案,与办案对象开展谈话取证工作,首先必须牢牢把握法纪原则,掌握谈话过程的主动权,营造“有利于我方”的谈话氛围。

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对象不同于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党员领导干部,有的工作多年、位高权重。与他们进行谈话,谈话人员一般在职级、年龄、阅历、经历方面处于弱势。只有谈话人员站在党组织的高度,以法纪为出发点,提高自身非职务影响力,才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让谈话对象心悦诚服,产生敬畏,真正认识到组织是自己唯一能依靠的,而谈话人员是组织派来的可以信赖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谈话人员的法纪水平是谈话工作的基础,必须在平时加强对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只有先学一步,学得更好,才能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将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熟记于心,做到“心里有数,上场不慌”。

把握感情原则 做到“以情感人”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谈话对象也是有“七情六欲”的正常人,与对象进行谈话取证工作,利用情感因素转化其心理状态,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是激起被调查人“对党愧疚”之感。被调查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组织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党组织给予了其机遇、待遇,而其没有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没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尽到的义务。要结合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和阅历来进行思想教育,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帮助被调查人激起“对党愧疚”之感。

二是激发被调查人“家庭责任”之情。谈话对象作为家庭成员,在面对自己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的时候,也要考虑父母、爱人、子女、亲属等。谈话人员要抱着“将心比心”的思维,设身处地地为谈话对象考虑,从家庭责任角度做好思想工作,搞清楚谈话对象的所思、所想、所怕、所盼,通过组织的力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要帮助被调查人树立“积极配合”之意。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纪教育串联,告诉谈话对象如果在组织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就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要把对象是否配合组织与对自身未来和家庭的影响联系起来,通过情感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在查清事实的同时,代表党组织给谈话对象带去党的温暖,真正让谈话对象实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状态转变。

把握真实原则 做到“以案示人”

“以史为鉴,可以示今”。在谈话过程中注入案例教育,用真实发生的案例让谈话对象自己去感受,自己去体会,自己去思考,给他们指明方向,比起一味空洞的说教,更加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做好案例教育工作,“功夫在平时,关键在积累”。要广泛收集对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处理的案例,除了案件基本情况,还包括调查过程、处理及处罚情况、涉案人情况(关心的人的情况)、被调查人检讨认识材料、案件剖析材料等等,越详尽收集,越能得心应手使用。在案例教育中要体现“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体现组织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关心关怀。

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三个结合”。一是外部与内部的结合,即既要选择发生在外地的案件,特别是有代表性的案例,又要选择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案例,特别是谈话对象身边发生、比较熟悉的案件。二是大与小的结合,既要选择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大案要案,又要选择一些金额较小、处理和处罚较为特别的案件。三是彼案与此案的结合,要注重结合谈话对象实际来进行案例教育,把此案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与其他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对比,将此案调查对象与其他案件调查对象在身份、地位、经历等方面的情况作对比,用被谈话对象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使谈话对象本人信服,并产生积极主动的供述动机。

把握利益原则 做到“以利诱人”

谈话对象一般非常清楚自身的问题,也明白组织与其谈话时掌握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但他们无一例外地存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他们最关心的就是本人的出路,既害怕承担纪律处分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希望得到从轻从宽的处分,又希望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这种矛盾的心理影响了其对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的动机。

在谈话对象徘徊犹豫之时,适时进行“利益交换”,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里说的“以利诱人”不是搞诱供,也不是违反规定执纪不严、违法不究,而是在法纪规定的前提下给予被调查人合理合法的利益。例如,将相关法规中从轻、减轻处分的规定和法律上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规定向谈话对象讲透讲明,将谈话对象的配合程度与其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联系起来,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利益去建立谈话对象的供述动机。

在此过程中,要结合谈话对象的违纪事实和涉案事实,不能随意许诺。特别对于问题不大但是心态不稳的谈话对象,只要能够实施利益牵引,一般都能被谈话对象接受,快速突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和事实,同时也稳定了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避免了安全隐患,保证了办案后续效果。

把握预判原则 做到“以智胜人”

在谈话取证时,尽管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一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但是他们经常说一半留一半,或者故意抛出一两个虚假的信息,这是谈话对象试探谈话人员的惯用伎俩。如果在这个关键时刻出现纰漏,往往会使谈话对象回到对抗抵触状态,对案件查办十分不利。因此,谈话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预先判断能力。

预判谈话对象所说情况的真实性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主要需要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在谈话前要做好谈话准备工作,充分熟悉案件情况,对谈话对象本人的情况和违纪违法事实都了然于心,一旦谈话对象使用故意试探的伎俩,即可通过相关物证书证、掌握了解的第一手情况揭穿其谎言。另一方面,谈话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修炼,对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知识进行深入研究,掌握一定的科学客观经验,尽量通过谈话对象的言行举止和表现特征去判断,多运用模糊语言的方式进行交流,打破谈话对象的心理幻想。准确判断、揭露谎言,对谈话对象试探行为反应无误,往往能彻底击溃谈话对象的侥幸心理,使谈话对象快速进入积极供述状态。

把握持续原则 做到“以势逼人”

“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任何谈话对象面对错误事实,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轻易如实交代,所以把握持续的原则,用强大的气势去逼迫谈话对象积极主动配合组织是案件快查快结的最佳方法。这也是谈话取证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谈话人员应当具备的关键素质。在实践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坚定信心。事实雄辩地证明,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永远不会变,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态度永远不会变。作为一线的谈话人员,与违纪对象面对面接触,要坚定一个信心,那就是一定要让违纪者承担责任,违纪者一定会承担责任。要把查办案件的方针体现在谈话工作中,形成强大的震慑气场。

二是保持耐心。作为谈话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准确定位,即谈话人员是代表党组织进行谈话,而不是跟对象一对一私下交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足够的耐心。有的谈话对象会用一些异常的情绪来影响谈话人员,甚至用一些过激的言语来刺激谈话人员,其根源是内心极度的恐惧和矛盾。此时谈话人员一定要镇定自若,不为所动,要代表党组织行使神圣的权力,用耐心细致、公道正派的工作态度去面对谈话对象,以党组织强大的气势让谈话对象放弃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让其真心诚意地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谈话人员绝不能因个人心情好坏表现出不稳定的状态,更不能谈一天歇几天,谈一会歇一会。

三是树立恒心。谈话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不可能一两句话就把党组织的政策讲透,也不可能一两天就让谈话对象积极配合。这时就需要持续加压,围绕谈话方案和思路反复做工作。谈话人员代表组织与对象谈话,其实是一个博弈的关系,也是一种施压和抗压的过程。总体来讲,谈话工作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进慢亦退。有可能讲一百句话,对象真正领会的只有一句,但有可能就是那一句话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心理防线的临界点,抓住了,一击即中,抓不住,回到原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谈话取证把握持续原则直至突破对象心理防线,是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巩固办案质量的重要条件。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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