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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纪委解读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规范纪律规定  (十二个不准)纪律要求
  溧水区纪委解读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规范纪律规定
  (十二个不准)纪律要求
  溧水区纪委全方位加大党风廉政宣传力度,区纪委有关负责人在全区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加快村(社区)治理转型升级工作培训会上,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村(社区)干部廉政履职纪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使全区村(社区)干部进一步熟悉掌握基层干部履职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行为规范,进一步增强廉洁履职意识,引导他们争做维护基层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的带头人。
  附:(十二个不准)廉洁履职纪律规定要求
  村(社区)干部廉洁履职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社区)干部廉洁履职,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特对村(社区)干部制定下列廉洁履职纪律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处置“三资”需经村集体研究,报开发区、各镇政府同意,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后,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二)不准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上述资金、物资使用分配发放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不准在村集体工程建设中实行暗箱操作,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所有村集体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溧政办发[2013]114号文件中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工程概算、决算情况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不准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五)不准在计划生育、落户、低保、保障房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上述民生事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严禁多人收、付现金;严禁挪用和坐收坐支现金、设立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村会计负责村现金支付。村集体发生的各项现金收入和往来现金(进账)款项必须在三日内全额解缴基本户;
  (七)不准以办理村务、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为名,请客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支付娱乐活动,村(社区)实行零招待;
  (八)不准以任何名义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实物,严禁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十)不准利用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及收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个人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十一)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十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相关廉洁履职要求。
  凡村(社区)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区)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中共南京市溧水区纪委
南京市溧水区监察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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