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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石嘴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担当意识,巩固和深化“素质提升年”活动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是指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未按规定履职或履职不当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受理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中私自处置有关资料,跑风漏气,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泄露举报线索和办案情况,或为案说情、打听案情的;

3.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权限,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批办、催办、干预有关单位纪律审查等工作的;

4.在承办违纪问题线索(案件)中以案谋私,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事实真相,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5.在纪律审查中违反安全文明办案规定,采取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

6.利用掌握的信访处置权、纪律审查权、监督检查权、考核考评权或相关知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不按规定管理涉案款物,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违纪违法款物,或者造成毁损、消失的;

8.内部管理不当或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 泄露国家和委局机关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二)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及其它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不尽职、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不在状态,工作效率低下,或以出差、学习等为借口没有统筹安排落实而贻误工作,影响机关效能,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自作主张,不请示、不报告。

(六)违反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不按规定签到或替他人签到,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每季度上班未签到超过6次(请假、外出工作学习除外),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旷工超过2天的;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影响工作的。

(七)在公文处理和材料撰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的;

    2.对职责范围内或领导交办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发文造成不良影响的;   

4.撰写、上报的各类材料、报表等出现迟报漏报,每季度各类材料、报表出现文字、数字等错误3次或出现重大文字、数字等错误1次的;

    5.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6.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公车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履行公车使用手续的;违犯交通规则,对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予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问责的种类:

(一)约谈;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调整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机关工作人员因上述行为被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本年内已经被问责过的;

(二)干扰、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四)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其他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室组负责人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纪委常委会进行问责,其他工作人员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进行问责。

第九条 建立问责与评先评优、效能考核奖相挂钩的机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问责的,本季度“干事档案”评定中不能评为好;年度内被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问责的,半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本季度“干事档案”评定降一个档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二)年度内受到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问责的:一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100元;两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3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500元。

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问责的:一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200元;两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500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800元。

年度内受到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一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300元;两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6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1000元。

违反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全额扣发年终效能考核奖。

(三)年度内请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1个月(公休假、工伤和大病住院除外)的,扣发当年公务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奖金。

第十条 问责程序

(一)对受理检举控告、有关单位(部门)移送、监督执纪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程序受理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对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需实施“一案双查”,追究监督责任的,经市纪委书记或监察局局长审批同意,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线索初核,根据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处理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其他需要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承办室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委局领导指示提出问责建议,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实行问责处理,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主体等。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工作人员本人。

第十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形成的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归入被问责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各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问责,可参照此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石嘴山市纪委办公室

2016年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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