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文件
川组通[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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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定向推荐厅级领导干部
拟提拔使用人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选任民主推荐、动议提名方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四川省非定向推荐厅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人选办法(试行)》。经省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14年2月17日
四川省非定向推荐厅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人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选任民主推荐、动议提名方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定向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民主推荐的重要方式之一。非定向推荐结果是酝酿提名干部的重要参考,动议提名拟个别提拔建议人选一般应从非定向推荐人选中产生。
第三条 非定向推荐人选应符合提拔担任上一职级领导职位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非定向推荐工作一般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每年开展一次。非定向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非定向推荐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各市(州)党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委会、系统内或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四条 非定向推荐名额按以下原则把握:
(一)市(州)名额
市(州)党政正职人选名额,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推荐。
市(州)党政副职人选,一般按照不多于党政领导班子规定职数(交叉任职的不重复计算)的二分之一推荐。
市(州)人大、政协和法检“两长”有关职位人选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进行推荐。
(二)省直单位名额
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位人选名额,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推荐。
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职位人选,一般按照不多于“三定”方案等规定设置的领导班子副职职数进行推荐。
第五条 非定向推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名额。在本地本单位开展的,由市(州)党委或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厅级领导职数,商省委组织部确定具体推荐名额。
(二)会议投票推荐。会议投票推荐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关于个别提拔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会议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
(三)研究上报建议名单。综合非定向推荐和干部德才表现,以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由市(州)党委或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与省委组织部沟通确定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市(州)党委或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建议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六条 非定向推荐人选应当按照优化配备领导班子的要求,注重形成合理的结构。各单位在推荐时应重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以及女性、少数民族、党外、专业型干部。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提拔补充厅级领导干部,一般应从非定向推荐人选中,综合干部德才表现和人岗相适等因素,由省委组织部与市(州)党委或单位党组(党委)、分管省领导等方面酝酿后,提出动议方案报省委。
第八条 非定向推荐工作要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根据非定向推荐情况,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实行非定向推荐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纪律规定。有拉票行为的,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条 各市(州)党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所管理职位的非定向推荐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组织部《非定向推荐市厅级领导职务后备人选办法(试行)》(川组通〔2009〕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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