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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一)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种违法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时,就需要依法处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好”首违不罚“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要点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法律依据


涉税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不是一个新鲜事。

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前的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印发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就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决定在沪苏浙皖甬推出以下一体化征管服务措施,其中包括“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2020年6月,沪苏浙皖甬三省两市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印发),列举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等18项实行首违不罚的清单,并明确规定“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首违不罚的条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首违不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1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其中提出“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未完待续)

下节预告:

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二)——

可以免罚的违法行为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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