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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3种情形

(图片:重庆法院概况—管辖,来源:重庆法院公众网,已作改编)

婚内所得由夫妻共同所有,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类型属于共同共有,即夫妻对财产的所有不区分彼此的份额,该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为了维持共有基础,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原则上不予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因种种复杂原因不想离婚或不能马上获得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的夫妻一方现实且合法的利益,我国法律中有3种不以离婚为前提而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

一、夫妻财产约定

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可对婚前、婚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亦可约束知晓该约定的第三人(包括债权人)。

二、有需分割的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维持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按份共有不同,除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维持期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

依照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2种属于重大理由的情形:

1、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2、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

如一方不同意支付对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

以上3种情形,不以离婚为前提,公平地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对方随意处分共同财产时积极应对的维权途径。其中,夫妻财产约定,以双方合意为基础;2种重大理由无须对方配合,一方可径行起诉以获得具有强制力的裁判文书。

  • 相关案例:杨xx与袁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杨xx于2017xx日第一次向我院起诉离婚,次日袁xx即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袁xx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属杨xx与袁xx夫妻共同财产,袁xx擅自转让股权,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虽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

除属袁xx的个人财产,另案起诉处理的财产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分割房屋、车库、车辆、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 相关法律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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