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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昨天,“电商无野行动”小组向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于今天收到了已读回执。具体如下:


一、修改意见

1、第二条:增加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需谨慎,公开标准和论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均是经过长期的品种选育,具有稳定遗传性,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建议野生动物,尤其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不得列入该目录中。

2、第七条:增设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3、第十三条【禁止擅自放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确需放生的,应事先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每次均需在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放生,或者交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放生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格禁止大规模违法违规放生活动。任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三人以上参与的野外环境放生活动,或单次放生一百斤以上动物至野外环境或者累计放生一千斤以上动物至野外环境的,从严查处组织者、参与者

4、第十九条【禁止猎捕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的或拾获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占有。

5、第二十二条【禁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粘鸟胶、诱捕笼、捕猎报警器等,以及一切以捕猎为主要用途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弹弓、弩的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因本条例第二十条内限定原因需要制造、出售捕猎工具的,应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实际需求控制制造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购买、共享租借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依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购买、使用捕猎工具进行捕猎的,须实名制购买、使用,并进行信息公开。

6、第二十三条【禁止交易规定】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第二十九条【禁食规定】禁止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不得以药膳、保健品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8、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非法占有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四十二条【违法交易流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捕猎工具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以食用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制造、出售本条例禁止的捕猎工具的,处捕猎工具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本条例禁止的捕猎工具的,处捕猎工具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议增加的法条

1【禁止非法制作捕猎、食用信息】 禁止利用互联网非法制作、发布、传播捕猎或食用野生动物的信息,因新闻宣传、提供举报线索等合法目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捕猎或食用野生动物的信息的,应注意宣传导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非法捕猎、食用野生动物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互联网信息化监管部门。

2【禁止媒体制作诱导捕猎、食用内容的规定】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出版物中不得出现含有宣传或诱导食用、交易、捕猎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内容。

3【违法擅自放生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三人以上参与的野外环境放生活动,或单次放生一百斤以上动物至野外环境或者累计放生一千斤以上动物至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放生行为,对尚未放生的动物进行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组织者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参与者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发布捕猎、食用信息责任】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制作、发布、传播捕猎或食用野生动物的信息的,由互联网信息化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100次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第八章中,增加对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禁止媒体制作诱导捕猎、食用内容的规定】条款的法律责任。

撰文/罗夏,本文有3条意见同拯救表演动物发邮件给广东人大,叫停野生动物表演的残忍利用!

“电商无野行动”(Wildlife-Free E-Commerce Initiative),是由中国绿发会、无毒先锋、反盗猎重案组、北京草原之盟、自然田、回归荒野、青创生态、让候鸟飞等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共同发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通过对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国家重点或眀令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相关商品进行举报、监督、沟通,来督促电商平台采取下架相关商品等措施。“电商无野行动”旨在降低公众健康隐患、降低生物安全风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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