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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术语表达:

《十二铜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最初无成文法,贵族依其所具有的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加害平民,对此平民要求建立成文法,因法律条文刻在12个铜表上。故名。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

考情分析:

《十二铜表法》作为西方法学起源,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就影响了《十二铜表法》作为一个核心考点,《十二铜表法》的原始内容因罗马人与高卢人战败,导致《十二铜表法》流失(通俗来说,就是找不到了),现在流传的是文艺复兴后的复原,因此内容存在一定争议。高考考题注重史料的真实性,因此《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不作为考点,一般考察《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特点、影响及学者对它的评价,由于中西文化差异学生解读《十二铜表法》的材料时,容易走到误区,应引起重视。老版教材只强调《十二铜表法》,忽视同时期我国《法经》的作用,以后两者的对比可能是今后命题的新趋势

学者观点:

陈 炯:有的论著把《十二表法》称为《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历史学家季维的意见。率 维认为刻十二表的十二块板子是铜的,所以叫:.《十二铜表法》。但《査士丁尼学说汇编》 记载罗马法学家S,產坡纽斯的意见育十二块板子是象牙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是 公元六世纪三十年代由司法大臣特里波尼安组成的十人法律弟纂委员会集体编纂的,成 更具有权威性,因此,还是称《十二表法》较为合适。(关于《十二铜表法》名称的争议)

周 相:《十二表法》是以习惯法为主而制定的成文法典,同时,也是平民对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罗马当时的政治制度虽巳由王政改为共和,但仍是贵族专 政。法律一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一的执掌,全为贵族的祭司团所垄断,遇有讼争,贵族的司法人员徇情枉法,平民遭受欺凌,加以高利贷盛行,其利率碧无限制,债务奴役制迫使平民处于难于生存的境地。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平民发起成文法运动,企图 用制定的法律明文来限制贵族的专横与压迫。(简述《十二铜表法》产生背景)

《十二表法》是以维护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保留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权家长制和氏族社会某些野蛮行为的残迹,如家长对家属的绝对支配权,宗亲继承,同态复仇等等。《十二表法》的绝大部分是固有的习惯法,其中不少规范没有制裁的规定,可见并不完善。但是总的来说,该法是当时罗马社会的真实写照,适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平民的要求。第一,它的内容广泛,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收并落,诸法合一,说明当时的罗马法还处在发展的初期。 第二,它突出地保存了传统的形式主义,例如,买卖不动产和奴隶等,除当事入亲自到场外,还必须邀请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的参加,讲规定的语言,才能生效,手续的繁琐,显然是沿袭了固有的宗教习惯。这种严格的形式主义,既有利于统治者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对平民又可以避免贵族们在司法中的徇情偏袒,因此,很自然地被规定到法律之中。第三,它的一些规定野蛮残酷,反映了法律的发展从野蛮到文明旳渐进过程。该法对伤害罪仍实行同态复仇制;对无力清偿的償务人,债权人可以把他卖为奴隶,甚至杀之分尸。第四,它的律文单一化而无伸缩灵活的余地,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例如,第八表第十一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二十五亚士的罚 金”,既不论树木的种类、质量,也不问它的大小和价值,常会出现惊人的不平和可笑的现象。(《十二铜表法》的特点)

首先,公布法律的本身,就是一个跃进。其次,《十二表法》 的内容除増补的第十一表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私法上(也只限于这个法律所 规定的范围以内),已争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从此赔偿处罚,以及法律行为的有效无 效等,都有了明确的标准,不致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异。再次,《十二表法》是由军 伍大会制定的,它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秩序都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什么触 犯上帝,有悖神意。就这点而论,它和其它以神权为基础的古代法相比,也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十二铜表法》作用)

徐国栋:在《十二表法》制定前已发生了一场法典编纂运动,它们林林总总,体现了私有制路线和公有制路线的斗争,罗马人选择了前者,所以,《十二表法》(原文表述)是一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典,大力保护私人财产权,而斯巴达人选择了后者。后种路线的代表人物是柏拉图,他在其《理想国》中鼓吹这一路线。前种路线的代表人物是巴内修他把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带到罗马,并把保卫此等所有权当作国家的首要义务,且把土地所有权问题作为学术和文化讨论的中心问题。巴内修的思想影响了包括西塞罗在内的罗马精英阶层。可以说,罗马人的这一选择决定了尔后西方法发展的主流方向,尽管以后出现过公有制言论,但都是支流。(《十二铜表法》诞生之前的法学路线之争)

制定《十二表法》是平民和贵族长期的阶级斗争的成果。这两个阶级彼此间的斗争持续已久,每次斗争都以平民的争权成功和贵族的让步告终。平民的政治领袖是保民官,他们总是代表自己的阶级提出政治要求。《十二表法》是平民与贵族进行斗争的核心成果,其意义非常特别。首先,它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妥协的成果,具有宪法的性质,尽管社会资源的分配仍然不利于平民,但贵族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例如,他们接受了法律的成文法化,由此把法从祭司团的垄断中解

放出来。其次,作为对既有的世俗法进行法典编纂的结果,它还使神法与人法的界限明确化,因此其颁布也是一场法律世俗化的运动,此后就形成了世俗的市民法学取代过去的祭司法学。再次,在这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市民”的概念,这是一个个人的概念。由于社会主体从团体到个人的演变,它也使调整市民人际关系的市民法成为可能。

于语和: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总论《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不同)

(《法经》主要包括:《盗》、《贼》、《网》(也作《囚》)、《捕》、《杂》、《具》六类内容。)“盗”主要 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囚》、《捕》,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的;《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一般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在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 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 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 二铜表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从内容上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间的不同)

依据内容概括出以下不同点:

①首先是经济基础不同。《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 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而《十二铜表法》则截然相反,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 向亚、非、欧三大洲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②其次是立法目的不同。《法经》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封建士大夫加强和维护其统治地位的意志。与《法经》“由上及下”的立法目的不同,《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完全是由下及上的。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 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③第三是思想渊源不同。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 夏。李悝在立法 时思想深处受到儒学的羁绊。而《十二铜表法》则相传是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希腊城邦的法律,主要是“梭伦立法”后制定 的。而“梭伦立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推行奴隶制下的“民主政治”及承认“私人所有制”。

④立法倾向不同。《法经》刑法相对发达,民法相对滞后;《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诉讼法相对发达,而刑法相对滞后。李悝著《法经》也受到了重农主义的影响,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并通过历史沿革,成为中华封建法学体系的基础。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由于它 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

⑤“礼”与“法”的态度不同。战国初期,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礼”已受到很大冲击,但是以“礼”为准则的伦理道德规范仍然 发挥着作用。从《法经》几乎不对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调整而将其交由“礼”来规范,也可以看出“礼”在当时社会 实际上具有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在《十二铜表法》中则已然显示出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状况。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由法律独立地规制、调整。

⑥“法治”的精神及对后世影响不同。在中国,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这些“法治”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而法家的“法治”观最终仍是为“人治”服务,毫无民主性、平等性可言。与《法经》中“法治”原则不同,《十二铜表法》中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平等,主要体现在契约缔结 及财产私有的一些条款上;二是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 的记忆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如规定“以后凡人民会 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两种不同“法治”观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中国,法的平等性逐步削弱,等级秩序愈来愈严密完善,到了唐代“八议”、“上请”、“赎罪”、“官当”等制度的入律,标志着封建等级秩序的定型。而在 罗马,自《十二铜表法》以后,每颁布一成文法典,则法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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