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商家开展营销活动是这样处理涉税问题的(增值税篇)

文章导读

2019年,商家出了新产品求推广、增加企业活动宣传效果求扩散等等,依靠互联网做线上营销的效果很好,很多企业屡试不爽,渐渐成为主流的营销方式之一。

针对企业这类业务宣传、广告推广活动赠送的礼品或者消耗的商品,是否应该视同销售?需要进项转出吗?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结合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跟大家分享如下:

【咨询案例】

欢欢超市在2019年6月份父亲节时进行了如下的促销活动:

①销售奶粉一罐,另外赠送一包尿片。客户小美花费188.80元买走奶粉一罐,获赠一包尿片。

②在超市门口搞转盘活动,每个购买满61.6元的顾客都有机会参加抽奖。奖品为商场内的一些商品。客户小美由于花了188.8元,有机会参加了超市的抽奖活动,结果抽中了价值28元的毛巾一条。

③超市的网上超市进行父亲节的促销“盛典”活动,消费者进入超市的APP界面,可以领到很多的抵金券、优惠券等。客户小帅进入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一些的抵金券、优惠券,如:61.6减6.6等。

④超市建立微信群,经常在群里发超市的促销活动信息,为了活跃群里气氛,常常在里面发微信红包,获得最佳手气奖的客户,可以到店里领取店内商品一份。小英在超市的福利微信群里,在父亲节当天很幸运的抢到超市最佳手气奖,到超市免费领了一条价值20元的纸巾。

⑤超市里为了促销,把一些水果、蛋糕免费给顾客品尝。

⑥某银行和超市联合做推广活动,活动如下:

超市销售产品,定价100元,消费者只需要支付62元,银行补助30元,超市承担8元,顾客使用该银行的银行卡消费,只需刷卡支付62元即可。客户小唐刷卡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只付了62元。

超市负责人于7月18日向【共享会计师】专家彭老师就以上活动的增值税涉税问题进行了一对一咨询。

面对欢欢超市的实际情况,【共享会计师】专家彭老师针对性地进行了如下回复:

①销售奶粉一罐,另外赠送一包尿片。客户小美花费188.80元买走奶粉一罐,获赠一包尿片。

解析:

1)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 “买一赠一”随货赠送的商品不能视同销售,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

即你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但这两件东西都会给予折折扣,是先对主商品打折,折扣额用来购买另一件商品,在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所以,客户小美花费188.80元买走奶粉一罐,获赠一包尿片,应注意开具发票时,奶粉和尿片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注明,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按二者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收入。

②客户小美由于花了188.8元,有机会参加了超市的抽奖活动,结果抽中了价值28元的毛巾一条。

解析:对于企业在购物满条件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所以,小李抽中了价值28元的毛巾一条,超市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客户小帅进入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一些的抵金券、优惠券,如:61.6减6.6等客户小帅消费满了66元,能使用一张6.6元的优惠券,在结账时,只付了59.4元

解析: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企业在促销中,以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所以,超市只能就收到的59.4元给小王开发票。

④小英在超市的福利微信群里,在父亲节当天很幸运的抢到超市最佳手气奖,到超市免费领了一条价值20元的纸巾。

解析:对于企业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所以,小李免费领了一条价值20元的毛巾,超市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超市里为了促销,把一些水果、蛋糕免费给顾客品尝。

解析:

试吃是正常的促销费用,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分析如下:试吃是商家请顾客试吃、试用

一是使潜在的顾客对商品、服务进行了解;

二是为了销售商品而进行相关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为了减少、免除、推迟缴税,不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

三是现场试吃、试用的产品和宣传单就和促销活动消耗的水、电一样,是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且在现场即消耗完毕,属于正常的耗用。 

因此,超市里为了促销,把一些水果、蛋糕免费给顾客品尝,这一部分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⑥客户小唐刷卡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超市承担8元,银行补助30元,只付了62元。

解析:

对于超市:超市标价100元的商品,总共收取到了62元,超市承担8元,这8元算商业折扣,折扣后商品的价值为92元。

超市应开给小唐62元的发票,小唐支付62元,相当于购买了该商品62/92的所有权

银行支付了30元,超市应开给银行30元的发票,银行从超市处取得商品的该商品30/92的所有权。

银行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后,又赠送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最终取得了该商品100%的所有权。

对于银行:银行支付30元后,实际并未真正取得商品的该部分所有权,而是直接转赠给了消费者。此举是为了鼓励消费者使用本银行的银行卡,属于业务宣传行为,因此,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银行在消费者使用本银行银行卡购买货物时,补助30元的行为,是有条件的:使用本银行银行卡消费。

而消费者刷卡消费,银行有手续费收入,因此银行鼓励刷卡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以银行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客户小唐刷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超市承担8元,银行补助30元,只付了62元。

①超市承担的8元,算商业折扣;

②超市应开给小唐62元的发票;

③应开给银行30元,银行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④银行从超市处取得商品的部分所有权,银行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后,又赠送给了消费者,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1.财税〔2011〕5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结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超市企业所得税稽查要点
开工大吉!年前预收了货款,小编来教你怎么交税哦
快来看看这20个小案例吧,这样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合规!
真的太全了!商品发生退货的会计分录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评估方法及其案例
委托代销 何时确认销售收入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