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发票要交哪些税费?
【案例一】广州天河区的李工在2020年4月份接了一份兼职,约定好税前报酬20000元,对方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让他开好发票来结算。到底李工要交哪些税费呢?
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税款:
增值税在个人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扣。
个人代开,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征收率正常情况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而且,疫情期间,如果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政策依据
2.城建税:198.02*7%*50%=6.93元
城建税在个人代开发票时候由税务局扣。
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政策依据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0元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个人代开发票时候由税务局扣。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这里金额为2万,不超10万元,享受免征。
政策依据
4.印花税:0元
印花税在个人代开发票时候由税务局扣。
具体以合同金额和合同类型乘以相应税率征收。
这里劳务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不用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代扣发票时候税务局不代扣,而是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目前基本各地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候,属于劳务报酬的不会在扣个人所得税了,在发票备注栏会统一备注:由支付方预扣预缴)
在代开的时候,税务要扣的税:198.02+6.93=204.95元
02
支付方如何进行代缴申报?
操作步骤如下:
支付方不进行代缴申报的税务风险: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怎么计算应扣缴多少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0000/1.01-6.93)×(1-20%)=15836.04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5836.04×20%=3167.21元
个税计算
4、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5、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6、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支付方不缴个税也要申报
1、支付方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如果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03
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负高吗?
个人代开劳务票的预扣率高:
实际税负并不是很高:
解析:
李工平时已预缴税款9676.8+3167.21=12844.01元。
李工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1260.4元
【{(20000/1.01-6.93)*80%+18000*12
-60000-22032-12000}*10%-2520】,应退税额1583.61元(12844.01元-11260.4元)。
实际上这里退的,就是当时劳务费20000元的多预缴的税。如果李工综合收入低,那么到时候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时候一算,他预扣的3167.21元的个税可能会全部退。这个时候劳务报酬个税实际就是0。这个要看个人的年综合收入情况。所以,实际的税负并非看起来的那么高。
总结:这笔2万元的劳务报酬,李工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为:
3167.21-1583.61=1583.6元。
04
如何把税后报酬换算为税前报酬?
具体的计算案例:
05
个人如何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哪里开?
方法一:
√下载“广东税务手机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APP,进入APP实名注册用户
√登录点击下方办税,选择个人业务中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
方法二:【这种方式更容易操作】
√登录网页: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登录点击下方办税,选择个人业务中的“事项办理”,再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
怎么开?
1、代开当月,可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2、代开次月及以后,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3、作废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2.《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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