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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陈辰:如何拆解教育惩戒概念

      2020《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这样明确,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下文将从教育惩戒的参与者——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入手,试着厘清教育惩戒的基本概念。

谁来惩戒:

教师即时直接惩戒和学校规章的系统性惩戒

      关于教育惩戒主体,即“谁来惩戒”的问题。起初,对于这个问题,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教师。然而,进一步了解其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之后,我的回答由原本的单主体转为双主体——教师与学校。

      作为教育惩戒的基本与直接主体,在面对类似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遵守班规、迟到旷课、不交作业等影响范围较小、失范程度较轻的行为时,教师可直接通过一些惩戒手段进行干预,以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而这类手段,通常是暂时性的、小范围的,小到或许只有教师与唯一客体,即对应学生经历且知晓。同时,其施行时长一般较短,除去对学生失范行为的遏制作用及对学生心理的隐性影响外(部分公开性的惩戒措施,可以起到较小的警示作用),较少产生其他影响。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学校的教育行政职能与学校在教育惩戒中的主体地位。当面临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甚至是学生团体性的失范行为,例如群体性暴力斗殴、有组织作弊等情况时,已非教师个人可以干预,而是要学校进行强制性介入了。此外,教师个体首先发现类似情况,依照一定的规定与程序进行处理,并上报学校,也可归为学校履行教育行政职能范畴。该教育惩戒实施,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对应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与开除学籍。同时,不同于上文所述措施特点,此种教育惩戒措施大多具有长时间影响,不仅会在学生档案中留有记录,还可能带有附加性惩戒,如取消相应年度评优资格等。

惩戒谁:

违规违纪的学生及按规定接受矫治的错误行为

      关于教育惩戒的客体,即“惩戒谁”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最为粗浅的答案是学生,可是再打出一个问号:若还要我们进一步细化,找出更为准确的客体呢?实际上,上文早已给出答案——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真正作用客体是对应的失范行为,其直接目的与影响是降低类似行为的发生频率或遏制其再次发生,进而才有可能改变学生本身。提出这一细节,既是要说明教育惩戒对象并非完全是受教育者本身,也是为了明确教育惩戒措施的指向性——其具体实施当与对应的失范行为相匹配,而非对学生作出随意的简单的惩戒,更不能将惩戒学生与惩戒学生的失范行为划上等号。

高教课堂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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