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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如何操作才能避免为他人做嫁衣?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367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李某于2002年2月应聘进入北京某通讯公司进入公司后,签订为期五年,劳动合同在第三年的时候,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派李某前往上海参加业务培训。

2005年3月公司和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15000元送李某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之后,李某为公司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也随之延长,若三年内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8月李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后,于2006年8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某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15000元培训费,李某以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承诺,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
2、李某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郭律师课堂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提供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本案中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赔偿赔偿费用。

2、《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约定的服务期是3年,公司支付的费用是15000元,按照年限等分,每服务一年,应当递减5000元,李某在单位服务了一年,那么应当赔偿公司两年的培训费,即10000元。


法律规范层面


所谓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实际上就是专项培训协议生效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与规定,劳动者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需满足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成本权衡层面


1、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打水漂: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培训费支付凭证的,则可能导致巨额专业培训费用打水漂,如果被竞争对手挖墙脚,不仅为竞争对手做了嫁衣,而且增加了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2、无法证明已经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没有让员工确认专项培训的项目、内容、培训机构等关键信息,导致面临纠纷是举证不能。


工具管理层面



1、谨慎选择培训对象:选择专业技术培训时,应当排除对企业归属感不强、试用期的、没有潜质的员工。

2、分期进行:为了避免进行专项培训之后,员工随意跳槽,建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专项培训不可集中一次性完成。


3、固定好证据:例如可以在专项培训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求培训机构出具专项培训费用的发票,并要求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培训对象,时间地点,培训机构等。

4、提前结束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对试用期未满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建议提前结束试用期,并获得员工的签名,确认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了。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四项目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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