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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控制程序
7.1实施原则
    7.1.1以
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施工承包商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7.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7.1.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7.1.4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商执行有关材料试验
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7.1.5坚持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7.1.6确保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准施工。

    7.2质量控制依据
    (1)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及其它文件
资料;
    (2)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3)监理所合同中有关质量要求;
    (4)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部门的
法规、规定;
    (5)ISO-9000
质量体系文件。

    7.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7.3.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7.3.1.1技术准备
    (1)确定合同所要求标准、规范
    (2)确定施工工作分解结构(WBS)
    (3)编制专业施工执行
计划
    (4)审核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计划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
    (5)参加开工会议,审批施工承包商下列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文件:
    施工承包商设置的质量检查点。
    施工承包商的ITP(Inspection and Test Plan)计划。
    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
    施工承包商施工人员的上岗证和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
    (6)组织图纸会审。
    (7)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8)进行施工场地的质量检验验收
    (9)确保施工人员的资质满足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要求                 
    7.3.1.2生产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
    (1)协助施工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2)主动向当地质量监督站联系,汇报在本项目开展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争取当 地质量监督站的支持和帮助。
    (3)审核施工承包商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
    (4)审核施工承包商制定的成品保护的措施、方法。
    (5)施工承包商试验室的资质考察。
    (6)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
报告制度等。

    7.3.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7.3.2.1质量控制流程(略)
    7.3.2.2施工材料的控制
    (1)施工承包商施工材料员首先填写领料申请单,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核签字后,送交业主项目部材料(来自:www.fdcew.com)控制工程师,经材料控制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领料。
    (2)施工承包商在领取材料时应认真核对材料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材料的数量、尺寸、材质等。
    (3)施工承包商应对所领取的材料作必要的检查,对合金钢和特殊的材料应作符合性检查。
    (4)施工承包商对其现场堆放的材料应分类放置、并标识,标识应明显、醒目。标识的内容应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产地等。
    (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如有毒、易燃、防雨等,应隔离放置并标识。
    (6)施工材料的领取和存放应符合XXX的要求。
              
    7.3.2.3施工机械的控制
    (1)对施工承包商施工机械、设备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管理。施工承包商对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申报,填写《施工机械、设备申报表》。
    (2)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应审查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是否恰当, 要注意设备型号应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工质量要求相适应。在满足合同对施工质量要求方面有无保证;审查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报告中,机械性能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和适合现场条件。
    (3)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是否足够。
    (4)审查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已批准的计划备妥;是否与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中所列型号、规格相一致;是否都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5)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检查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相应的技术检定合格证书,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校验或校正;
    (7)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承包商不得任意更换施工机械或设备。如果要将机械、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必须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批准。

    7.3.2.4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施工承包商针对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产品标识方法》,由现场监理部审批。
    (2)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整个施工过程的标识,当发现不合格的标识时,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置。
    (3)在施工过程中,除施工承包商设置的标识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保证设备、电气、仪表等产品原有的出厂标识不被破坏或覆盖。
    (4)施工承包商应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类标识,对所规定的标识方法进行符合性检查,防止产品混用或重复。
    (5)产品的标识应醒目,在生产过程中应保持不变。
    (6)项目验收、交接时,验收、交接状态下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准确。

    7.3.2.5检验和试验
    质量检查点的设置:依据项目的特点、项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规定和对工程质量的重要程度制定三级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点,分别为:A、B、C,三级控制点。
    质量控制点的确定: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质量控制点,监理部审查后提交业主批准。

    7.3.2.6检验和试验计划(详见各专业监理细则)
    施工前编制ITP(Inspect and Test Plan)(含特殊和关键工序)。
    在开工之前召开施工质量预备会,与业主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共同确认ITP。
    检验和试验的程序
    施工承包商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书面通知监理部检查。
    监理部现场检查。
    对于需要业主现场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承包商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承包商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业主。
    业主现场检查。
    所有的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满足要求的检查结果必须于当天签字认可。
    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检查结果,由施工承包商制定纠正和修复措施,并报现场监理部审核后执行。
    修改后的检查点需重新执行检查程序。
    (4)检验和试验的记录
    所有的检查结果由施工承包商按相应的
表格记录。
    签字完整的记录应上交承包商QC工程师以备交工。

    7.3.2.7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施工承包商应编制《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办法》,提交现场监理部审批。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办法的制订应明确,以识别:
    未作检验和试验(“未检”)
    检验和试验合格(“检验合格”)
    检验和试验不合格(“检验不合格”)
    等待检验和实验结果(“等待实验结果”)
    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应监督和指导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对于“检验和试验合格”、“未作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等待检验和实验结果”的产品要标识明确,以免造成混乱。
    施工过程中,状态变化后,标识也应作相应的变化。

    7.3.2.8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为了确保施工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能正确地选择、使用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以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从而控制施工质量,要求对施工承包商使用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进行控制。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控制及维护的 书面文件。
    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用于该项目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清单,经监理部确认后方可使用。
    施工承包商应对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做到有效、合理使用,并由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各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承包商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控制工作。保存施工承包商提供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清单。

    7.3.2.9不合格品的控制
    施工承包商应对其所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一旦发现不合格品,施工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QC工程师和悬挂“不得使用”和“不能继续施工”的标识。并对其进行隔离。
    总监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工作,并建立评审、处置记录。
    不合格品的分类:
    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报废
    施工承包商在接到处置记录后应制订不合格品的返工和返修方案,并报现场监理部和质量部审核、批准,重大的返工和返修方案需报业主工程师批准
    (6)施工承包商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返工或返修,并做好对不合格品的评审、返修状况、处理等的记录,并交QC工程师保管、归档。
    (7)不合格处理程序(略)

    7.3.2.2质量事故处理
    (1)由于工程不合格和质量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迅速报告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并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部应立即上报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验证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
    (4)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承包商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对大的质量事故,由施工承包商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来自:www.fdcew.com)事故,施工承包商填写质量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XXXX项目部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7.3.2.3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承包商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查。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7.3.2.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承包商自检、专职检,初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
    7.3.2.2工程变更和处理
    (1) 对设计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业主或专业工程师,也可能来自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商。在各种情况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2)现场项目监理部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流程为(略)
    7.3.2.14 特殊过程控制
    (1) 项目实施前与承包商就项目的某种施工过程其结果不能由后续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进行确认;(如:焊接、热处理、检验等施工过程)
    (2) 特殊过程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
    承包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商特殊过程施工人员上岗合格证和资格证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测量,并做好记录。
    (4)当发现承包商在特殊过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与相应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
规程或施工合同的要求不相符时,应监督承包商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5)承包商应按规程和规范规定的操作方式,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和功能,进行监视和测量,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参与监视和测量。
    (6)特殊过程完成后,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进行测量、验收;(必要时设计、业主可参加)。
    (7)特殊过程控制程序(略)

    7.3.2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7.3.3.1分项、单位工程验收
    凡分项、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商初验合格再提出验收申请。其流程见附图所示。(略)
    7.3.3.1项目中间交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的流程见附图9所示。(略)
    竣工验收由总监组织业主、施工承包商和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应在不迟于接到通知的10天内到现场检查。。
    施工承包商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资料和记录。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工艺、动力管道的耐压试验完,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保温基本完;
    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
    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其它未完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明确。

    7.3.3.3试车考核阶段
    工程进行中间交接后即转入试车和考核阶段,试车、考核工作完全由业主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理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行配合。
    (1)试车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剂装填、水联运、油联运、气联运、系统干燥置换、物料联运等,它是检验装置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重要环节,是打通整个工艺流程为化工投料做准备的关键阶段。
    (2)试车阶段可细分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三个阶段。单机试车应在工程中间交接前进行,需要物料作试车介质的单机试车应安排在联动试车或投料试车阶段进行。

    7.3.3.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在装置通过生产考核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装置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按合同的要求监理公司只参加竣工验收。

    7.4XX质量控制规定
    7.4.1施工图纸验证、会审程序
    7.4.1.1设计文件、图纸验证
    (1)XX现场项目监理部对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要验证。
    (2)设计文件、图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验证:
    是否无证设计或超级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配套,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符合建设法规要求等。
    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的正式签署。
    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配套。
    施工图列出各种标准图册是否齐全。
    图纸的有效性。

    7.4.1.2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经过验证的图纸在工程开工前,应会同施工承包商进行会审,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力求将工程质量的缺陷消灭在施工之前。
    (1)由XXXX现场项目监理部组织施工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工作。
    (2)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
    采用规范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计的标准图是否提供齐全;
    施工时是否有足够的稳定性, 对保证安全施工有无影响;
    是否需要采取特殊施工方法和特定技术措施, 技术上以及设备条件有无困难;
    核对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能否满足;
    核对有无特殊材料要求, 品种、规格、数量能否解决;
    对主要尺寸、位置、标高有无错误;
    核对土建和设备安装图纸有无矛盾;
    凡属压力容器设备,其图纸(总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资格印章,否则压力容器图纸无效;
    明确压力容器的类别、设备台数交货状态(整体、或分段、或分片等);
    了解设备专业对其他专业的配合要求,如管口方位、土建基础条件等;
    了解设备的制造技术条件和安装时的注意事项;
    凡属国外引进的设备,对其图纸的审查,着重了解设备安装施工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专门的规定;
    基础与基座螺孔、间距相关尺寸的校对;
    标准件采用上的有关问题;
    技术要求的全面性;合理性;施工技术难度;
    相关尺寸的符合性检查;

    7.4.2设计交底制度
    7.4.2.1 现场项目监理部要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
    7.4.2.2设计单位介绍业主对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7.4.2.3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技术措施和有关对设备选型的要求等,然后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4.2.4 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承包商执行。

    7.4.3.施工场地的验收制度;
    7.4.3.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承包商组织有关人员对业主施工场地进行验收。
    7.4.3.2施工承包商进行验收,XXXX项目监理部的有关人员参加。
    7.4.3.3对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的主要包括:
    现场障碍物的拆除、迁建及清理情况。
    对现场方格控制网的复检和验收。
    对现场高程水准点的复检和验收。
    7.4.3.4对验收结果,由施工承包商以书面形式上报XXXX项目监理部,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才能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应对其正确性负责。
    7.4.3.5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的验收结果应报业主,并进行备案。

    7.4.4对施工承包商资质核查制度;
    7.4.4.1施工承包商的资质在招标阶段已审查,开工前应检查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及其资质。
    7.4.4.2需对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核查。其主要核查内容有:
    (1)质量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情况,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和工序质量控制的情况。
    (2)核查企业贯彻ISO9000标准体系建立和通过认证的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的质量意识及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权限实施的情况,各专业质检员的资格证书,特殊人员的岗位证书及其有效性。

    7.4.5对分承包商管理制度;
    7.4.5.1项目监理部对分承包商的审核批准程序如下:(略)
    7.4.5.2项目监理部对分承包商有否决权。
    7.4.5.3要求分承包商严格执行施工管理程序。在分承包商进场后,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应亲自或指令承包商向分承包商交待清楚各项管理程序,若发现分承包商在执行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下达指令责成承包商及时停止分承包商的施工工作。
    7.4.5.4分承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由承包商决定。必要时,项目监理部可向承包商提出分承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
建议
    7.4.5.5检查分承包商的现场工程质量作情况。要督促承包商严格监督分承包商执行合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承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分承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
    (2)分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核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
    (3)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
    7.4.5.6对分承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或减少由于分承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可采取以下手段和指令,对分承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与控制。
    (1)停止施工。当分承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管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方可复工。
    (2)停止付款。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有权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3)取消分包资格。若发现分承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或管理水平低,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承包商无视警告,仍然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可书面建议或指令承包商取消其分包资格,并向业主报告。

    7.4.6对施工承包商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7.4.6.1凡由施工承包商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设备等,在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部专业工程师申报;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有些材料则要求供货单位提交理化试验单,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认可发出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
    7.4.6.2对于永久性设备、器材或构配件,应按经过审批认可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采购订货,其质量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满足施工及安装进度安排的需要。
    7.4.6.3对于设备、器材和构配件的采购、订货,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可以通过制定质量保证计划对质量进行控制,质量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采购的基本原则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设备或器材所用材料性能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
    应进行的质量检验项目及要求达到的标准;
    7.4.6.4供货厂方应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供货总说明;
    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
    质量检验证明;
    检测与试验者的资质证明;
    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必要时,还应附有权威性认证资料;

    7.4.7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管理制度
    7.4.7.1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材料准用证,并由施工承包商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向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提交检验结果或试验报告,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若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证明运到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可以组织复检或抽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7.4.7.2工地交货的机械、设备或器材到场,也应有产品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设备到场后,订货方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开箱检验,并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和质量保证条款进行检查(来自:www.fdcew.com)验收,检验人员对其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予以签署验收单。若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部专业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方予以更换或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行检查、验收。由于供方供货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供方索赔。
    7.4.7.3进口的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应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合规定,应取得供货方及商捡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在规定的索赔期内进行索赔。
    7.4.7.4对于某些当地天然材料及其现场的配制品,一般要求施工承包商事先按规定进行试配,达到要求的标准方准施工。
    7.4.7.5对于新材料、新型设备或新装置的应用。应事先提交可靠的技术鉴定证明文件和有关试验和实际应用的报告,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确认和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
 
    7.4.8对施工承包商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管理制度;
    7.4.8.1对施工承包商施工机械、设备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管理。施工承包商对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申报,填写《施工机械、设备申报表》。
    7.4.8.2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应审查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是否恰当, 要注意设备型式应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工质量要求相适应。在满足合同对施工质量要求方面有无保证;审查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报告中,机械性能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和适合现场条件。
    7.4.8.3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是否足够。
    7.4.8.4 审查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已批准的计划备妥;是否与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中所列型号、规格相一致;是否都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7.4.8.5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4.8.6 检查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检定合格证书,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校验或校正;
    7.4.8.7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承包商不得任意更换施工机械或设备。如果要将机械、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必须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批准。

    7.4.9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7.4.9.1施工组织设计先由各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再由项目总监确认、批准。
    7.4.9.2 施工组织设计一经审批、确认后,即做为施工应遵照的纲领性技术文件,成为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不得任意更动。在施工实施阶段,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场具体情况和施工对象特点编制更具体、详细的单位工程或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计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提交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7.4.9.3 施工承包商如需变更或修改施工方案或工艺时,必须报请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7.4.9.4 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可着重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2)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特别要对场区的道路、防洪排水、器材存放、给水及供电、混凝土供应及主要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和场区环境状况,以及它们可能在施工中对质量与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有无应对方案及有针对性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等。
    (4)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管线工程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无针对性措施及预控的方法;对于炎夏、严冬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以及某些特定对象的施工质量与安全,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5)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
    (6)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7.4.10 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
    7.4.10.1对于一般施工方案有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对于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方案、成品保护措施、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产品标识和检验试验方案、土建、安装、装修工艺等,需项目总监审批。未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7.4.10.2施工方案审查中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施工程序的安排。合理的施工程序应当体现以下几方面。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应当充分;在顺序上应符合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设备,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修的基本规律;施工流向要合理,即平面和立面作业都要考虑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考虑分项、分部工程分使用的先后和区段的划分;材料、构配件的运输不发生冲突。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除应考虑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可靠性及
维修难易、能源消耗,以及安全、灵活等方面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外,还应考虑数量配置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3)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它是施工方案的核心,合理的施工方法应当是:方法可行,符合现场条件及工艺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与选择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组织方式相适应,经济合理。

    7.4.11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7.4.11.1项目开工前施工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项目总监接到开工申请后,组织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按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总监发布开工指令。
    7.4.11.2申请开工报告的原则:
    (1)任何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应进行开工申请。
    (2)装置的土建、地下管网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进行开工申请。
    (3)单独配套工程如电站、汽炉、空分、空压、冷冻等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要进行开工申请。
    (4)新进场的施工承包商,在其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开工申请。
    7.4.11.3对于拟开工工程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发布开工指令。其检查内容有: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批准。
    (2)劳动力按计划已经进场。
    (3)施工机械、设备已经进场。
    (4)材料、设备到货情况能满足需要。
    (5)管理人员全部到位。
    (6)开工前的各种手续已办妥。

    7.4.12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7.4.12.1 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记入施工监理日志,并签发《施工监理通知》指明质量缺陷的部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监理部专业工程师需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书》,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如有必要应编制补救方案和措施,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签认后实施.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验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执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4.12.2 如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施工监理日志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7.4.12.3对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的检测核查,在通知施工承包商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参加,与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认。
    7.4.12.4 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认。

    7.4.1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7.4.13.1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检验确认的权力和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7.4.13.2如施工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可报请项目总监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待施工承包商改正后,填报《复工申请》,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7.4.13.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后,在施工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报验单,经监理部专业工程师现场查验确认后,向施工承包商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
    7.4.13.4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责成施工承包商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施工监理通知》。
    7.4.13.5工程质量检验应参照执行ISO9002《检验、试验程序》。

    7.4.14质量、技术签证制度
    7.4.14.1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项目总监一人签署。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可在有关质量、技术方面原始凭证上签字,最后由项目总监核签后方有效。
    7.4.14.2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按规定行使质量否决权。
    7.4.14.3施工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必须有质量控制工程师的认证意见,这既是质量控制的要求,也是投资控制的需要。

    7.4.1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7.4.15.1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更换。
    7.4.15.2施工监理方依据合同的要求在保修期内负责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分清责任并监督施工承包商解决。
    7.4.15.3保修期内质量责任的划分原则:
    (1)施工承包商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属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返修,其费用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采购,谁负责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7.4.15.4 施工承包商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要求7天内到达现场与业主和施工监理方协商返修内容。

    7.4.16 质量否决权
    7.4.16.1质量否决权是“质量第一”的重要体现,实行质量否决权,就是项目总监或质量控制工程对施工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产品的质量具有最终的否决权。
    7.4.16.2质量否决权执行原则
    (1)质量否决权与质量责任制相统一。
    (2)质量否决权属于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和项目总监。
    (3)一般质量问题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行使,重要部位或分部工程由项目总监行使。
    (4)质量否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承包商。
    7.4.16.3质量否决权的行使
    (1)在施工中,凡是不符合施工规程、不能保证质量的操作方法、手段和措施,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书面通知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施工或返工,以及撤消某些施工资格。
    (2)对于某些重要部位,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有争议,项目总监根据有关设计文件、规范、规定进行确认,并行使质量否决权。
    (3)在工程施工进度检测、费用申报中,执行质量认可签字制度,只有质量认可签字的工程,才能提取其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7.4.17 分区质量检验评定划分原则
    7.4.17.1适用于石化装置或其他工业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
    7.4.17.2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将整个工程划分若干区域;每个区为一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划分若干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7.4.17.3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目前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都没有规定,为便于质量检验和取得系统数据,一般可按专业和同类型装置或项目的常规做法划分。
    7.4.17.4 在评定各分部工程质量时,其分项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在评定各单位工程质量时,其分部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7.4.17.5 对单项工程和整个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执行有关规定。

    7.4.18 建立监理日志
    现场质量专业工程师及质量检验人员应逐日记载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情况。

    7.4.19 质量报告
    7.4.19.1质量周报
    报告人:现场项目部全体质量控制专业工程师
    报送: 总监理工程师
    报告内容:一周内该质量控制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汇报,填报《周工作报告》
    (1)本周内本专业项目质量状况概述。
    (2)本周内本专业项目质量检查、检验、试验及测量验收情况。
    (3)本周内本专业发生的质量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4)本周内本专业产生的不合格品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5)本周内本专业发出的整改、暂停及复工令。
    (6)本周内本专业现场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7)下周本专业质量控制的重点及建议。
    7.4.19.2质量月报报告人:总监理工程师
    报送:业主及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本月项目综合质量状况汇报
    (1)本月项目质量状况概况。
    (2)本月项目主要完成的工程量及各专业质量检查、检验、试验及测量验收情况。
    (3)本月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对策和处理情况。
    (4)本月各专业产生的不合格品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及结果。
    (5)本月现场各专业发出的整改、暂停及复工令及处理措施和结果。
    (6)现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急需本部协助解决的问题。
    (7)下月各专业质量控制的重点及建议。
    (8)分项工程评定情况,一次验收合格率,分部工程优良率。
    (9)构配件与设备供应及到场质量情况。
    (10)质量验收情况统计
    (11)本月质量管理工作小结。

    7.5 质量记录(见信息管理)

    7.6 施工监理质量会议
    7.6.1 现场质量例会的组织
    7.6 1.1 第一次现场质量会议:
    7.6.1.1 会议目的:
    第一次现场会议是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明确质量目标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按工程质量要求就序,并且明确现场质量工作程序的会议。由项目总监主持。主要目的在于检查项目的开工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工程按合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7.6 1.2 会议主持人:项目总监。
    7.6.1.3 会议参加人:
    业主XXXXXXXX:工程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监理XXXXXXXX:项目总监、项目副总监、现场项目监理部各专业质量控制工程师等。
    设计方:设计负责人、各专业现场负责人。
    采购方:采购负责人。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负责人。
    7.6 1.4 质量会议内容:
    (1)项目总监将本工程的现场项目部主要专业工程师名单、职责、权限、工作范围等情况通知施工单位;阐明本工程质量工作程序文件并对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表格、程序进行解释。
    (2)明确现场各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及协作单位的质量职责分工;明确各方联络的方式和工作渠道。
    (3)施工承包商要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施工中的主要质量工作管理人员的名单、技术人员名单、职责、权限。施工承包商要提交质量保证工作程序文件,解释并说明质量保证工作程序、施工承包商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内容;说明施工承包商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单极其质量检查程序。
    7.6.2 有关质量专题讨论会的组织
    7.6.2.1 会议目的:
    专题讨论会是一种非固定性会议,是XXXX现场项目总监、技术总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视现场施工情况或根据业主以及承包商提出的建议主持召开的。主要进行重大施工方案的讨论,决定重大质量事故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进行工程技术交流。
    7.6.2.2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由现场项目监理部临时通知有关各方,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7.6.2.3 会议参加人:
    组织者根据处理问题涉及的有关各方,通知会议参加人。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7.6.2.4  会议内容:根据议题进行。< style="FONT-FAMIL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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