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于2022年5月9日发布在12360海关热线[链接],大体内容是通过具体案例提示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并非所有的“化妆品套装”都可按“零售的成套货品”一并归类。
但在分析实际案例时的逻辑就有问题了——该文认为“圣诞大礼盒套装”不能一并归类的理由是因其包含的所有商品“归入同一品目”,所以不符合三个条件中的第一条“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我们知道,总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其实是可以通过规则六扩展到子目层级的。换言之,只要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归入相同品目下不同子目的货品,仍然可被视作规则三(二)所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从文章给出的商品描述看,该套装中“既有护肤品也有唇用、眼用化妆品”,而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和护肤品分别适用子目3304.1、3304.2和3304.9,属于同品目下不同子目的情形,故“归入同一品目”的事实并不妨碍其作为“零售的成套货品”归类。
那么,最终这一套装为什么还是应当分开归类呢?这可能是因为此类套装不符合条件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规定,或者说其属于注释明确该款规则不适用的“将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组成的货品”之情形,也就是著名的“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的例子。
由此可见,《女神们的“化妆品套装”归哪里?》一文给出个案的结论正确,但适用的依据错误。这也意味着类似女神套盒中的不同产品如果确实具有官方承认的配用流程或功效,那么依然是可以作为“零售的成套货品”一并按构成基本特征的部分进行归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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