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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知识问答

农村房地一体,二证合一!
“大红本”您领到了吗?

不动产登记中心 副主任 李云: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一户多宅的此次只登记一处;继承人的认定依据真实的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遗嘱),无遗嘱的按《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按继承顺序签订《继承协议书》。全市开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动员会后,各乡镇都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了工作专班,确定了试点村,自规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联动,自规局牵头推进,专门挑选了三名业务骨干包片对各乡镇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组长都是针对各乡镇的工作步骤有计划的培训,有的是全镇所有村统一培训,有的是试点先行,其余的几个村为一组进行培训,对各村宅基地协管员手把手的教、面对面的指导到位。

经过前期的培训,村民身边也有了一个“明白人儿”,有了问题可以到村委会或者乡镇进行咨询,为了让村民少跑路。我市不断优化审批流程,让老百姓尽快拿到自己的“大红本”。


不动产登记中心 副主任 李云:

为了让村民少跑道,采取批量审批、批量办理的形式。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首次登记公告到期后,无纠纷、无异议的以村组为单位提交材料集中申请,经过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力争以最快时间把不动产权证书发到老百姓手里。



“红本子”虽轻,分量却沉甸甸。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了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坐落位置等详细信息,拥有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村民房屋财产权,维护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宅基地证到不动产权证书, 把村民的产权登记到簿里、写进证里、放到手里。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化登记,能够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产权基础。

为提升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当前群众关注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热点问题,整理形成知识问答。

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


2.哪些房屋不予登记?
答:(1)农村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2)已列入规划拆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村只进行权籍调查,暂不确权登记。
(3)存在尚未解决的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
(4)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不予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发证。

3、“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于宅基地情况各有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材料将有所区别。
4.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一户一宅中的“户”,可理解为“宅基户”,不同于公安部门的“户籍户”,一般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且应当指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作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共有人。无直系亲属的单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乡(镇、办事处)严格审查后可以单独作为户。

5.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答: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6.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对农户有哪些好处?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确认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7.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8.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9、“一户多宅”的能不能登记?

答:一户多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宗,由权利人自主选择,其他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宅基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标记。

10、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来源:涿州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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